1.印尼國會2012年第18號法律(食品法)係規範食品之一般性規定,包括食品安全、食品標示與廣告、食品進口等,此外國會亦制定數十項與食品相關之法律,衛生部、農業部、食品藥物管理局、貿易部及工業部等相關部會亦有數百項條例及行政命令與食品相關,許多法規存在不明確、易混淆、不執行或草率倉促上路造成執行困難等問題。
2.印尼食品相關法規多如牛毛,且實務操作上可能與法律規定相異,因此與印尼本地進口商或代理商確認現行實際執行的食品管理規定內容,係我出口商必需面對的重要課題。
1.印尼衛生部2012年第33號條例規定,食品添加物的製造、進口、銷售需獲得「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POM,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許可,並將食品添加物歸為27大類,每大類有數種食品添加物,該條例附件1詳列准許使用的添加物,附件2則為禁止使用的添加物。另BPOM 2013年第4至25號條例及2013年第36至38號條例規定食品添加物准許使用量。
2.BPOM 2014年第4號條例明定准許使用的甜味劑及用量,BPOM 2016年第22號條例則規定對調味料的要求。
1.印尼國會2012年第18號法律(食品法)的食品安全專章中對農藥殘留容許量有一般性規定,而實際執行規定則散見在農業部、漁業部及國家標準局等各相關部會的法規中。
2.食品微生物含量規定在BPOM 2016年第16號條例。
1..BPOM 2011年第HK03.1.23.07.11.6664號條例中(後經BPOM2014年第16號條例修正) 對食品包裝及容器有要求規定。
2.業部2010年要求所有食品塑膠包裝必須有食品級塑膠標示及環保回收標誌。
3.印尼對食品包裝大小規格並無規定,度量衡則使用公制。
1.印尼國會2012年第18號法律(食品法)的第8章第96-103條對食品標示有規定,而食品廣告則規定在該法第104-107條。
2.BPOM 2013年第13號條例規範食品宣稱功效及廣告,另BPOM 2016年第12號條例規範加工食品的標示要求。
3.標示內容必須包括:產品名稱、原料、淨重或容量、生產商或進口商名址、清真認證(倘有要求)、生產日期及批號、保存期限(月/年)、食品登記號碼、某些原料來源等。印尼政府有時會公告某些資訊可以或不可以標示。宣稱的食品功效必需有科學證據,且自2013年1月起,補充標籤在海關清關前需即標示。
4.產品需以印尼文、阿拉伯數字、羅馬字母等標示,BPOM在2010年9月1日行文要求進口商及經銷商,進口零售包裝食品標示需使用印尼文。
5.加工食品需有營養成分標示,接受過輻射照射(irradiation)的食品需標示,有機食品(organic)需標示,含基因改造(GMO)的食品原料成分需標示,含有豬肉成分者需標示”MENGANDUNG BABI”(含有豬肉),含酒精的食品則必須標示含酒精的百分比。
1.印尼國會2014年第33號法律(清真認證法),在宗教部下成立官方清真認證機構BPJPH,執行全國清真認證的業務。BPJPH目前已成立,但2014年清真認證法的執行條例(規定獲得認證的程序與標準)則還未制定。根據尚未執行的該法,與食品、飲料、藥品、化妝品、化學品、生物產品、基因改造產品、供公眾使用的穿戴產品有關的商品與服務都需獲得清真認證,所有單位應在2-5年內逐漸符合要求,現行的哈拉認證制度仍應執行直至BPJPH成立且已訂定執行法規之時。惟印尼各界對2014年清真認證法能否實際執行則存相當疑義。
2.目前印尼對哈拉認證係採自願性要求,並非強制性,由非政府組織「伊斯蘭教士理事會」(MUI)從事清真認證業務。MUI目前在其網站上(www.halalmui.org)有公布授權的認證機構,授權項目包括屠宰、原物料、調味料等3項,我國「臺灣清真產業品質保證推廣協會」(THIDA)已獲得對屠宰及原物料認證的授權。
1.輻射照射:經輻射照射的包裝食品需標示”PANGAN IRADIASI”(經輻射照射的食品),並標示為何需要輻射照射的原因及經輻射照射的LOGO圖案。經輻射照射的食品進口至印尼需具我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書。印尼衛生部2009年第701號條例規定准許使用的輻射照射種類,以及可被照射的食品種類及劑量。
2.印尼國家標準:印尼政府對餅乾、瓶裝水、即溶咖啡、食用棕櫚油、麵粉、可可粉等要求需符合國家標準(SNI,Indonesian National Standards),且必需標示SNI 字樣,印尼進口商需出具經認可實驗室之檢驗報告以申請SNI。
3.滅菌食品:滅菌食品為低酸度密封包裝產品,經滅菌後可在常溫下保存,規範在BPOM 2016年第24號條例。
4.有機認證:符合印尼有機認證標準的食品可標示有機字樣及印尼有機認證的LOGO,外國有機認證的LOGO可與印尼有機認證LOGO並列於食品標示。
1.為確保食品符合安全、品質、營養、標示規定等,加工食品不論在印尼國內生產或進口,在零售市場販售前必向「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POM)申請登記,BPOM 2016年第12號條例對最新的申請程序有說明。可經由網站http://e-reg.pom.go.id直接申請,惟僅限低風險食品,食品風險之認定係依據產品消費族群、產品功能、使用添加物程度、加工過程等原則來判定。
2.印尼與食品登記相關法規亦包括印尼國會2009年第36號法律(健康)、印尼國會1999年第8號法律(消費者保護)、印尼國會2012年第18號法律(食品),印尼政府1999年第69號規定(食品標示及廣告)、印尼政府2004年第28號規定(食品安全、品質及營養)等。
3.家庭企業所生產的食品、常溫保存期限7日以下的食品、食品原料、批量包裝食品(bulk packaged foods)、為申請登記許可的食品樣品等不需向BPOM申請登記。成分相同的食品,倘具不同的零售包裝、不同的產品標示設計、不同的生產商名稱及地址、不同的進口商或經銷商名稱及地址,則需另申請登記。
4.食品登記應由印尼進口商或代理商提出申請,倘資料齊全,官方公布申請獲准時間應不超過60-150工作天(視申請產品之風險程度),惟通常所需時間及費用皆超出官方公布標準。登記分為新登記、資料變更、續登記等3種,程序上則分為一般申請(人工)及快速申請(網路)。
5.一般申請(人工)係針對特定高風險食品及添加物或宣稱具有特定功效的食品(如:孕婦用食品、減肥食品、食品添加物及調味料),申請者需備齊委任書(letter of appointment,LoA)、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FSC)、實驗室檢驗報告、產品規格、原料規格等書面文件送審,審查通過後即可上網申請,據往常經驗完成所有登記程序至少需6個月。
快速申請(網路)係針對低風險的食品及添加物,可在網上直接申請,據往常經驗約需4至6個月。
6.進口商在申請食品登記前需先為外國生產商向BPOM申請登記,應備齊委任書(letter of appointment,LoA)、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FSC)等書面文件送審,外國生產商登記效期為5年。
7.印尼政府2004年28號法律規定,檢驗報告需由官方實驗室或經國家認證委員會(National Accreditation Committee)認證之實驗室出具。
1.特定植物加工食品(如果醬、果汁及薯條):依據農業部2016年第86號條例,特定植物加工食品需先獲得BPOM推薦函再向農業部申請進口推薦(RIPH,Rekomendasi Impor Produk Hortikultura);食品加工廠及生產商另需先獲得工業部推薦,進口商才可向農業部申請RIPH。進口商再依據自農業部獲得之RIPH向貿易部申請進口准證(SPI,Surat Persetujuan Impor)。新鮮的植物產品僅需農業部進口推薦(RIPH)及貿易部進口准證(SPI)。經加工的植物產品每次進口需向BPOM申請進口許可(SKI)且零售產品包裝上需有BPOM登記核准字號(ML number)。
2.特定動物加工產品:依據農業部2016年第34號條例,進口商向貿易部申請進口准證前需獲得農業部推薦(SRP,Surat Rekomendasi Pemasukan),另依據貿易部2016年第59號條例,申請進口准證(SPI)前需獲得BPOM推薦。進口生肉(raw meat)僅需獲得農業部SRP及貿易部SPI。經加工的動物產品每次進口仍需向BPOM申請進口許可(SKI) 且零售產品包裝上需有BPOM登記核准字號(ML number)。
3.其他加工食品:依據BPOM 2015年第12號及第13號條例,加工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加工助劑、食品成分等每次進口需向BPOM申請進口許可(SKI),檢附相關進口文件、產品規格、聲明書、檢驗證書、規費付款證明等供審。另BPOM有提供優先服務(priority service),可直接上網申請,不需檢核,有效期6個月,此服務僅提供給績優廠商進口特定產品,績優廠商近6個月進口量及頻率需達標準,特定食品的項目則由BPOM定期審核公布。
4.農業部2014年第65號條例要求進口動物加工食品(加工肉品、奶製品、加工蛋)需檢附衛生證明(sanitation certificate)及清真認證(Halal Certificate)。
貿易部2015年第87號及94號條例要求進口的215項食品(HS Codes 1601-2202)需裝船前檢查。
5.不同食品申請進口准證有不同的要求,要求項目可在貿易部網站INATRADE查詢,進口商需向貿易部註冊才可進入該網站。
6.倘文件齊全,進口清關可於1日內完成;倘文件不齊,清關程序可拖延至數週。印尼政府努力將平均通關時間控制在4.7日以下,近來通關時間已縮短,惟某些項檢查項目從海關轉移至進口商倉庫執行。另依據財政部2010年第160號條例及2016年第34號條例,印尼海關實施核價制度(check price),海關官員依據其估價來計算關稅,惟估價標準甚不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