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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政策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FRINGEMENT POLICY 


台灣經貿網智慧財產權專區

1.  一般條款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或「我們」)之台灣經貿網Taiwantrade(網址:www.taiwantrade.com)(「本網站」)係提供使用者(「使用者」)一線上平臺,使公司或其他企業實體得使用本網站之B2B電子商務交易及其他服務從事電子商務。我們非常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同時也期望本網站之使用者亦能同樣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因此我們以締約方式,禁止我們的使用者利用本服務提供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商標、專利權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及/或服務,本網站亦嚴禁任何未經授權利用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資料之行為。

本政策之規定事項的聯絡窗口如下: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收件人:數位商務處
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110信義區信義路五段5號2樓2A13室
電話:0800-506-088(市內電話)
電話:+886-800-506-088(國際電話)
傳真:+886 (2) 2757-7283
 電子郵件:member@taiwantrade.com
 

 本智財權政策係以繁體中文作成,如本智財權政策之其他翻譯版本與繁體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異,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



2. 著作權侵害
 

(1) 權利人之下架通知
 若任何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或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專屬被授權人(「權利人」)認為本網站使用者之使用已構成侵害其擁有之著作權或製版權時,得依臺灣之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的規定,提供一份包含下列內容之通知(「通知」)予外貿協會:

  1. 聯絡資料:該權利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以及其他聯絡資料。
  2. 聲稱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
  3. 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
  4. 足使外貿協會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其存取路徑(URL)。
  5. 表示權利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之陳述。
  6. 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

該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權利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親自簽署或蓋章,然後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外貿協會。權利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亦得以電子郵件形式,將該權利人或其代理人親自簽署或蓋章之通知的掃描版本,發送予外貿協會,於此情形下,無需使用電子簽章。若該通知係由授權代理人發出,請提供該權利人之姓名,以及一份說明該代理人係經合法授權代表權利人之聲明給我們。

(2) 回復通知

 遭聲稱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任何已張貼資料的使用者,得依據臺灣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的規定,發送一項回復通知(「回復通知」)予外貿協會,以提供下列資料。

  1. 聯絡資料:該使用者或其授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以及電子郵件地址。
  2. 請求回復被移除或無法進入之內容之聲明。
  3. 足使外貿協會知悉該內容之相關資訊。
  4. 表示使用者基於善意,認為其有合法權利利用該內容,而該內容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係出於權利人或其代理。
  5. 不實或錯誤之陳述。
  6. 同意外貿協會將回復通知轉送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7. 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使用者願負法律責任。

該回復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使用者或其授權代理人親自簽署或蓋章,然後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外貿協會。使用者或其授權代理人亦得以電子郵件形式,將該使用者或其代理人親自簽署或蓋章之通知的掃描版本,發送予外貿協會,於此情形下,無需使用電子簽章。若該回復通知係由授權代理人發出,請提供該使用者之姓名,以及一份說明該代理人係經合法授權代表使用者之聲明給我們。

 (3) 處理著作權侵害主張之程序

  1. 外貿協會於收到下架通知後,將會儘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遭異議之內容及/或資料,且會依使用者提供給外貿協會之電子郵件地址,將該通知轉送使用者。
  2. 外貿協會會將其因應該通知之行動通知使用者,並得將該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之聯絡資料告知使用者,以便使用者能直接聯絡回覆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
  3. 若通知中提供的資料不齊全,外貿協會得要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補充資料。外貿協會將會在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經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發出補充資料之請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收到補充資料請求後五個工作天內,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若未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或提供的補充資料不齊全時,均應視為未發出該通知予外貿協會。
  4. 外貿協會在收到回復通知時,應將該回復通知提供給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外貿協會將會在傳達回復通知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後最快十個工作天,或最晚十四個工作天內復原系爭資料,但外貿協會已事先收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法律訴訟禁止聲稱侵害活動的通知,不在此限。
  5. 若回復通知中提供的資料不齊全,外貿協會得要求使用者或其代理人補充資料。外貿協會將會在收到回復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經由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發出補充資料之請求,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於收到補充資料請求後五個工作天內,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若未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或提供之補充資料不齊全時,均應視為未發出該回復通知予外貿協會。
  6. 若任何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三次或以上,外貿協會將終止透過本網站提供之全部或部分服務予該使用者。



3. 其他智慧財產侵害
 

(1) 權利人之下架通知

 您若認為您的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商標或專利權)遭本網站任何使用者侵害時,請提供下列資料給我們:

  1. 所稱涉及侵權內容位於本網站之位置的說明,包含能協助我們在網站上找到該內容的詳細說明(通常我們至少需要一個網址)。
  2. 所稱受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說明資料,包括(i)一份該智慧財產權的完整說明或解釋,(ii)該智慧財產權於相關法域內之權利證明,包括相關專利或商標註冊、證書,或其他能證明您擁有該權利的書面證據,以及(iii)一份能讓外貿協會無需費力即可認定該智慧財產權已遭侵害之說明。
  3. 表示權利人係基於善意,認為系爭使用未經權利持有人、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權之聲明。
  4. 通知內之所有資料均屬正確,且您為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本人或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之授權代理人的說明。
  5. 使外貿協會得以聯絡您或您的授權代理人之充分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6. 您的簽章,或您的授權代理人之簽章。

(2) 處理智慧財產侵害主張之程序

外貿協會在收到上述通知後,得:(i)試圖確認網站上之智慧財產的存在;(ii)通知張貼含該智慧財產之資料的使用者;及/或(iii)自行決定採取其認為適當之任何行動,包括暫時或永久自網站上移除相關資料。使用者得以下列任一方式回應下架通知: (i)請求人未擁有該智慧財產權,或該智慧財產權已撤銷、屆滿及/或逾期,(ii)使用者擁有得使用該智慧財產之有效授權,或具有其他相關使用該智慧財產的權利,例如經商標註冊所獲之權利,及/或(iii)該使用未造成侵害。

若使用者對下架通知提出異議,我們得恢復使用者上架,但如我們已收到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業於管轄法院對使用者提出智慧財產權侵害訴訟的通知,不在此限。若外貿協會決定依循下架之請求時,將會儘速完成。

外貿協會得將該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之下架請求通知使用者,且將該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的聯絡資料提供予使用者,以便使用者得直接聯絡回覆該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

4. 外貿協會無義務認定智慧財產主張之成立與否

請求人和使用者必須瞭解,外貿協會非智慧財產權爭議之審判法庭,雖然我們得自行裁量,依所提供之資料,決定回應侵害主張之方式,但我們並不負責認定該侵害主張是否成立。下架並不表示外貿協會認同該侵害主張,同樣地,外貿協會拒絕下架,亦不表示外貿協會認定該上架未造成侵害,亦不表示其已於該案批准產品銷售。若使用者以保證其內容未造成侵害之方式回應侵害主張時,使用者同意,倘該內容因此恢復或獲得維持,使用者應就外貿協會因此而遭受的任何侵害請求,賠償外貿協會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及律師費)。


著作權侵權通知函
回覆通知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