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專區
背景說明
若干外商、律師事務所、甚至所謂「專利蟑螂」,上網蒐集特定我商資料後,藉操作「智財權」議題以打擊我商或乘機斂財之案件逐漸增加。台灣經貿網呼籲廠商,在公司網站及台灣經貿網張貼資料時,務必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以避免發生侵權糾紛,保障自身之權益。  以下彙整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台灣經貿網之處理方式,供廠商參考。
台灣經貿網對疑似侵權案件之處理方式

台灣經貿網係國際性經貿網站,外貿協會將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台灣經貿網[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範,並參酌歐美各國相關之法律規定,處理會員廠商之侵權案件。

  • 第 六 章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 第 90-4 條 
  1. 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2. 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3. 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4. 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 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 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 第 90-5 條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1. 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2. 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 第 90-6 條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1. 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2. 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  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3. 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第 90-7 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1. 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2. 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3. 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第 90-8 條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1. 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2. 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3. 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第 90-9 條 
  •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 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 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 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 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 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 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 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 第 90-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
    1. 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2. 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  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 第 90-11 條 
  • 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 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90-12 條 
  • 第九十條之四聯繫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九之通知、回 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5.3 「使用者使用本網站時,不得(1)違反任何相關法規傳送、散發或儲存資料;(2)侵害他人之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權利,亦不得違反他人之隱私權、肖像權或其他個人權利…」(3)以誹謗、猥褻、威脅、辱罵或憎恨之方式發表任何言論;(4)從事其他任何違法之行為。
  • 當台灣經貿網接獲通知,會員廠商張貼疑似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時,將採取下列處理流程:
    1. 外貿協會於收到下架通知後,將會儘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遭異議之內容及/或資料,且會依使用者提供給外貿協會之電子郵件地址,將該通知轉送使用者。
    2. 外貿協會會將其因應該通知之行動通知使用者,並得將該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之聯絡資料告知使用者,以便使用者能直接聯絡回覆權利人及/或其代理人。
    3. 若通知中提供的資料不齊全,外貿協會得要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補充資料。外貿協會將會在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經由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發出補充資料之請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收到補充資料請求後五個工作天內,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若未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或提供的補充資料不齊全時,均應視為未發出該通知予外貿協會。
    4. 外貿協會在收到回復通知時,應將該回復通知提供給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外貿協會將會在傳達回復通知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後最快十個工作天,或最晚十四個工作天內復原系爭資料,但外貿協會已事先收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法律訴訟禁止聲稱侵害活動的通知,不在此限。
    5. 若回復通知中提供的資料不齊全,外貿協會得要求使用者或其代理人補充資料。外貿協會將會在收到回復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經由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資料,發出補充資料之請求,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於收到補充資料請求後五個工作天內,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若未將補充資料提供給外貿協會,或提供之補充資料不齊全時,均應視為未發出該回復通知予外貿協會。
    6. 若任何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三次或以上,外貿協會將終止透過本網站提供之全部或部分服務予該使用者。
    下載相關書面聲明範本:著作權侵權通知函回覆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