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為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的負責人,為推銷公司最新產品,他計畫月底攜帶一些樣品到歐洲拜訪客戶。由於這些樣品只做展示用,客戶拜訪結束後,還要全數帶回台灣,他不希望因此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浪費太多時間在填寫複雜的報關文件及繳納進口稅款上。就在他為這件事困擾不已時,業務部經理提醒他何不打個電話到外貿協會,聽說他們已針對類似的需求,提供一頂「貨品暫准通關證」的服務---------是的,外貿協會自民國79年起即接受經濟部委託開辦「貨品暫准通關證」業務,目的在簡化貨品的進出口手續,使其能暫准免稅迅速通關,以促進國際間商務及人文交流。為使您對本項業務更進一步了解,特就您可能對「貨品暫准通關證」服務的疑問予以答覆,敬請參考,並使用本會服務,謝謝。
問題一覽
答:貨品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在國際上通稱ATA Carnet,係一種使特定貨品得於相關締約國間暫時免稅快速進口後復運出口之通關文件。通關證制度之運作系統,最早源起於1961年12月於布魯塞爾成立之國際性保證組織一貨品暫淮關證公約(ATACarnet Convention)。ATA Carnet前3個字母乃源自法文AdmissionTemporaire及英文Tempomry Admission之字首拼成,均為暫時准許之意;Carnet亦為法語,指記事本之意。目前是項公約之締約國包括65個國家及關稅領域,我國因非ATA公約之締約國,因此必須仰賴與有關國家簽訂雙邊協定,才能實施暫准通關制度。
答:如按一般手續,國際間之展覽品、專業器材、商業推廣樣品等,於進出口時,均須依各種進出口國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填寫各種報關文件,繳納進口稅款或稅款保證金方得通關放行,頗費時事。使用通關證,則可省去上述種種麻煩。不論是進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之準備,或辦理通關手續,都比一般手續簡便、省時。因為通關證即為貨品之報關文件,通關時只須向海關出示該證,完全不需現場補辦其他手續,便可通行。下列三大類貨品即適合申請通關證:
1.專業器材、設備(如醫護人員、攝影記者、樂團人員等之專業器材、設備等)
2.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品。(如文藝活動之展示品、展覽會場之佈置用品、會議之視聽設備等)。
3.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商業樣品。
答:倘係易腐壞或所謂之「消耗品」,如食品、飲料、菸酒、清潔用品、表演用化妝品、燃料、宣傳品等不擬復運出口之貨品均不適用通關證。惟使用通關證之貨品之進口仍須依照各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申請人應對使用該證之貨品是否為締約國禁止或管制進口項目自行負責。
答:目前與我國簽有協定,執行議定書或相關備忘錄之地區或國家為美國、加拿大、歐盟、瑞士、挪威、日本、南韓、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澳洲、紐西蘭、以色列、南非。為使國際間慣用之ATA通關證有所區別,我國與前述各國或地區間所使用之通關證之中、英文名稱如下:
美國:中美貨品暫准通關證-----TECRO/AIT Carnet。
加拿大:中加貨品暫准通關證-----CPD CANADA/CHlNA-TAIWAN Carnet。
歐盟、瑞士、挪威:中歐貨品暫准通關證、中瑞貨品暫准通關證、中挪貨品暫准通關證-----CPD/CHINA-TAIWAN Caret。
日本:中日貨品暫准通關證--------SCC Carnet。
南韓:中韓貨品暫准通關證--------TEMPORARY ADMISSION Carnet。
馬來西亞:中馬貨品暫准通關證--------TAITRA/MICCI Carnet。
新加坡:中星貨品暫准通關證-----TDB/BOFT Carnet。
印度:台印貨品暫准通關證-----TAITRA/FICCI Carnet。
澳洲:中澳貨品暫准通關證--------- VECCI/TAITRA Carnet。
紐西蘭:中紐貨品暫准通關證------NZCIO/BOFT Carnet。
以色列:中以貨品暫准通關證------TAITRA/TCC Carnet。
南非:中非貨品暫准通關證--------ROCSA Carnet。
答:我國使用之通關證與ATA通關證除在名稱、格式、顏色上互有區別外,二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我國使用之通關證僅適用於與我簽有暫准通關雙邊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而ATA通關證則適用於所有ATA公約會員國(目前65國)。
答:通關證有效期限為一年,貨品停留時間於貨品輸入時由輸入國海關核定。一般商業樣品可長達12個月,展覽會展品及專業器材設備等可達6個月。但對部分轉運通關之貨品則可能僅有數天甚或數小時。貨品於暫准輸入國之停留時間一旦超過該國海關所核准之期限,即使其最終仍予復運出口,仍須依規定繳納進口稅款等相關費用。
答:凡居住在我國,並能充分履行使用該證義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經外貿協會認可者均可申請。
答:申請通關證手續如下:
1.根據您預計前往之國家或地區,購買空白通關證表格一或數份。每份通關證表格售價新台幣50元。
2.按規定填妥通關證後,攜帶下列文件及所需繳納費用,前來本會申辦:
(1)填妥之通關證申請書(貨品暫准通關證申請書.doc)
(2)填妥之全套通關證。
(3)每份手續費新台幣2000元,若貨品總值超過新台幣185萬,需另多收貨品總值萬分之3手續費。(註:關證所載之有效使用範圍內,每增加一個 進口及復運出口之締約國時,應增繳交新台幣五百元)。
(4)貨品總值百分之二十之保證金(澳洲地區為貨品總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其餘地區為百分之二十;以即期支票或現金支付)或銀行保證函。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答:申請人或持用人應嚴格遵守我國及各締約國之法律與規定,在期限內將該證有關之貨品復運進(出)口。對未能於期限內復運進(出)口之貨品,應即依相關國海關規定繳納關稅及有關費用。該證持用人並應於通關時取得各有關海關之確實紀錄,作為己確實使用該證憑證。通關證未經使用或已用完畢者均應於返國後繳還外貿協會。
答:是的。使用通關證之進出口程序,除需檢具之文件不同外,其餘均可比照一般進出口程序辦理。
答:通關證如有遺失、遭竊或毀損,申請人或持用人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得檢具補發申請書及視實際情形連同下列文件並繳交補發手續費後向外貿協會申請於國內或國外補發。
1.貨品最後進口締約國海關出具進口或復運出口之證明。
2.原通關證(遺失或遭竊者免繳)。
3.原通關證遺失或遭竊之有效證明文件。
答:首先,通關證申請人須連同擔保繳納證明(使用保證函者免繳)繳回通關證,如確定已履行使用該證之義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或於該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年已確定相關締約國海關未向其保證機構請求履行保證業務者;或通關證未經使用即繳還外貿協會,外貿協會將無息退還其所繳之保證金或保證函。
問:目前與我國開辦貨品暫准通關業務的國家並不多,詰問未來是否有繼續與其他國家開辦之計畫?
答:近期內將與我國完成簽署協定或正在洽商簽約事宜的國家冰島等國。此外,在經濟部頒布之「加強對東南東亞地區經貿工作綱領」計畫中,亦將「推動簽署暫准通關協定」列為重點工作之一。當然,努力爭取成為ATA公約之會員是我們最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