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附屬法例|行會通過即日刊憲生效 由議會推出議程至生效不足 48 小時 罰則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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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從公署文書、披露案件正在偵查最高囚 7 年及罰款 50 萬元

長達 18 頁的附屬法例文件,提到當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按照《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對本地案件行使管轄權時,任何人或機構須遵從公署按照內地法律簽發的法律文書,否則將面臨刑責。

任何人沒有遵從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在充作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等,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對本地案件行使管轄權時,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措施或偵查有關的任何資料,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任何人如偽造或捏改公署文件,包括印章或簽名、證明文件等,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

另外,任何人如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或其人員執法,或對其蓄意襲擊,最高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此外,任何人如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署人員,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東西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港府賦予公署人員執法時享有出入境優先權

條文又列出了特區政府任何部門和人員應為公署提供一切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措施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進入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地方;以及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使用該部門、機關或公務人員掌管的任何處所。條文又提到,如果任何文件看來是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則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該文件一經交出,即可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需再作證明。

訂明香港國安委落實國安公署之監督或指導

條文又訂明,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方面,接受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49 條監督和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與公署建立協調機制,就與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有關的事宜,作出研究和商議。

條文又指,公署就監督或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所提出的意見,由國安委統籌和協調執行,並由國安委按具體情況所需確定落實方式。往後落實措施,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如國安委就落實公署的意見作出決定,「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人,須尊重並依法執行該項決定。」

隨着政府將《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刊憲,政府已經將全港 6 個地方劃為「禁地」,地點包括現時的國安公署辦公室,分別位於銅鑼灣道 148 號、城市花園道 9 號等。 

報已經將 6 個禁地列出地址與相關座標:

1)位於香港銅鑼灣道 148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2)位於香港城市花園道 9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3)位於香港干諾道西 152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4)位於九龍暢通道 1 號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5)位於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6)位於九龍海帆道並由公署佔用的地方

隨着《香港國安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頒布實施後,國安公署首先徵用位於銅鑼灣道 148 號的「銅鑼灣維景酒店」作為國安公署辦公室,其後亦徵用了城市花園道 9 號的「城市花園酒店」、干諾道西 152 號的「港島太平洋酒店」,以及暢通道 1 號的「紅磡維景酒店」作為辦公室。其中維景酒店為中旅旗下品牌、城市花園酒店和港島太平洋酒店為信和集團旗下。

政府亦已經落實在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九龍海帆道的空地,興建國安公署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