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白宮管理與預算局(OMB)發布了兩份針對聯邦機構的AI指導與要求備忘錄,分別是《透過創新、治理與公眾信任加速聯邦AI使用》(M-25-21號,簡稱「OMB AI使用備忘錄」)及《推動政府高效取得人工智慧》(M-25-22號,簡稱「OMB AI採購備忘錄」)。根據白宮公布的資料,這兩份(合稱「新的OMB AI備忘錄」)撤銷並取代了拜登政府依據第14110號行政命令發布的AI使用與採購備忘錄(即「拜登OMB AI備忘錄」),標誌著美國AI政策轉向「積極進取、支持創新與促進競爭」的思維,使聯邦機構「更具敏捷性、成本效益與效率」。
新的OMB AI備忘錄執行了川普總統於2025年1月23日簽署的第14179號行政命令《消除美國領導AI領域的障礙》(簡稱「AI行政命令」),要求OMB修訂拜登時期的AI備忘錄,以符合「維持與增強美國全球AI領導地位」的政策。
整體而言,新版備忘錄在川普2020年《促進聯邦政府可信AI使用行政命令》(第13960號)及拜登OMB AI備忘錄的基礎上進行延伸。這與AI行政命令中提出的「按需修訂」拜登時期AI備忘錄的指示相符。
同時,新版備忘錄在若干領域(如下述)與拜登時期的作法存在以下明顯差異:
一、適用範圍與定義
- OMB AI使用備忘錄適用於「涵蓋機構開發、使用或購置的新舊AI」,情報機構與國防部則部分豁免。備忘錄參考2019財年《約翰·麥凱恩國防授權法》第238(g)條的定義,且與拜登時期備忘錄一樣,強調即便技術簡單的系統也可視為AI。
- OMB AI採購備忘錄適用於「涵蓋機構購置的AI系統或服務」,同樣排除情報機構,並涵蓋主要用於研究、開發或部署AI的數據系統、軟體、應用程式、工具等,或將AI功能整合於其他作業或技術系統中的情形。
- 而一般市售商品中「附帶」AI功能的產品,或承包商「偶然」使用AI的情形,則不適用。
二、國家安全系統的豁免
新舊備忘錄均排除用於「國家安全系統」的AI,該定義依44 U.S.C. §3552(b)(6)。
拜登政府曾於2024年發佈《AI國家安全備忘錄》(AI NSM),管理國安領域AI使用,但新備忘錄則改由國防部發布相關指引。
雖AI NSM尚未被正式撤銷,但川普政府預計將撤銷或大幅修訂,以符合AI行政命令精神。
三、治理與透明要求
新版OMB AI使用備忘錄要求涵蓋機構由首席AI官負責制定與公布合規計畫,更新IT、數據、資安與隱私政策,制定生成式AI使用政策,並每年更新AI使用案例清單。
對於「高影響性AI使用案例」(如對民權、隱私、健康安全、基礎建設有重大影響的AI輸出),要求:
- 部署前進行測試並擬定風險緩解計畫
- 完成影響評估
- 持續監控
- 確保訓練與監督
- 提供人類審查與上訴機會
- 蒐集並整合使用者及公眾意見
相較之下,拜登版本強調防止演算法歧視、保障公平性,並要求通知受影響個人及提供退出AI決策機制,這些內容在新版中被刪除。
四、「美國製造AI」條款
新版備忘錄強調優先採購「美國開發與生產」的AI產品與服務,並鼓勵涵蓋機構投資美國AI市場。
雖然拜登時期也支持國內優先採購,但新版強調更為鮮明。
五、智慧財產權與政府數據使用
新備忘錄延續了對IP權利與政府數據保護的重視,並要求涵蓋機構:
- 更新資料所有權與IP權限的內部流程,防止供應商壟斷(vendor lock-in)
- 確保政府能持續使用必要的AI運作元件
- 僅在必要時收集與保存政府數據
- 禁止未經同意將非公開政府數據用於AI模型訓練
六、防止供應商綁定(Vendor Lock-In)
新版備忘錄要求涵蓋機構:
- 從產品展示起考量供應商綁定問題
- 在招標文件中納入知識轉移、數據與模型可攜性、透明定價等要求
- 確保在合約結束時數據仍可由後續供應商使用
七、績效導向契約、行銷調查與商品化
新版AI採購備忘錄強調:
- 使用績效導向技術來制定需求與契約條款
- 強調事前審核供應商AI系統聲明、事後監督及彈性取得AI能力
- 鼓勵進行行銷調查,並推動以商業化物品契約方式採購AI系統或服務
- 另指示GSA(總務管理局)發布聯邦AI採購指南與標準條款資料庫。
八、NIST標準的角色
新版備忘錄未提及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NIST)及其AI風險管理框架(如2023年版),拜登版要求各機構參考NIST標準,新版則鼓勵各機構自訂標準,只需在最低基準之上發展。
這可能意味NIST及商務部在川普政府下的AI政策中角色減弱,或者給各機構更大彈性。
儘管如此,NIST近來仍積極推進AI標準化,包括開發「網路安全AI框架」(Cyber AI Profile)及推動美國AI安全研究院(US AI Safety Institute)。
因應以上新版備忘錄,對有志進軍美國政府採購之臺灣AI科技業者提醒之注意事項如下:
聯邦市場之具關鍵地位
美國聯邦機構為AI技術應用之重要推手,亦常為新興技術採用之先鋒。成功打入聯邦市場,不僅有助於建立標竿案例,更能帶動民間商業市場之拓展,堪稱臺灣業者搶進美國市場之重要戰略目標。
「在地化」成為進入門檻
根據新政策指引,美國政府明確推動「美國製AI」,優先採購於美國本土研發與生產之AI產品。臺灣業者若欲爭取聯邦標案或進軍市場,應積極考量在美國設立研發中心、製造基地,或尋求與美國當地機構策略合作,以提升市場進入率與競標優勢。
強化潛在風險管理與智財權保護機制
新規定要求AI產品須具備分級式風險管理機制,並需確保開發過程之透明度,同時對於聯邦採購時之智慧財產權及數據擁有權亦設有明確要求。臺灣業者應及早優化合約條款,妥善處理IP歸屬及資料權利議題,以降低潛在法律風險並保障自身權益。
避免讓聯邦機構陷入單一依賴(Vendor Lock-In)風險
新政策亦要求聯邦機構於AI採購流程中,必須評估並降低對單一供應商之依賴風險。臺灣業者應提前布局,提供多元化、可切換之解決方案,展現技術彈性與供應保障能力,以增強競爭力並提升中長期合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