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本(114)年4月2日於白宮玫瑰園出席「使美國再度繁榮」活動,並邀集內閣成員及汽車、鋼鐵等產業勞工參與,於活動中宣布對全球課徵對等關稅。
二、白宮於活動後發布事實文件及行政命令,摘譯內容要點如下:
(一)川普政府於4月5日起對所有國家額外加徵10%(註: 在原有關稅之上額外加徵,原有關稅如最惠國稅率、反傾銷稅、平衡稅等)
(二)4月9日起對美國面臨最大貿易逆差之國家適用較高個別對等關稅(individualized reciprocal higher tariff),其餘國家維持10%;其中我國4月9日起將被課徵32%關稅。(註: 以新的對等關稅稅率取代10%,並非10%再外加對等關稅稅率,另需加上原有關稅如最惠國稅率、反傾銷稅、平衡稅等)
(三)不適用本次行政命令之貨品:
1、美國法典50 U.S.C. § 1702(b)豁免IEEPA關稅之貨品(如個人通訊、捐款、資訊傳輸、旅遊相關交易等)
2、根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已加徵關稅之鋼鐵及鋁貨品,包括以下公告中規定的商品:
(1)2018年3月8日第9704號公告(鋁)及第9705號公告(鋼)
(2)2020年1月24日第9980號公告(鋁及鋼衍生品)
(3)2025年2月10日第10895號公告(鋁)及第10896號公告(鋼)
3、根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已加徵關稅之汽車及汽車零組件(2025年3月26日第10908號公告)
4、附件二臚列之貨品,包括銅(copper)、藥品(pharmaceuticals)、半導體(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
5、《美國統一關稅表》(HTSUS)第二欄稅率(Column 2)之貿易夥伴的貨品(註:該等貿易夥伴係指古巴、北韓、俄羅斯、白俄羅斯等美國未給予永久正常貿易關係(PNTR)之國家)。
6、所有未來可能根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加徵關稅之貨品。
(四)另,美國先前針對因應芬太尼毒品、非法移民所宣布之行政命令仍有效,亦即,針對加拿大及墨西哥進口貨品,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優惠範圍之貨品仍0%關稅,未符合之貨品仍面臨25%關稅、鉀肥及加國能源仍面臨10%關稅。
三、本日IEEPA行政命令另含修改權力,允許川普在貿易夥伴報復時提高關稅,或在貿易夥伴採取重大措施調整非對等貿易措施並在經濟和國家安全問題上與美國保持一致時降低關稅。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