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公告修正

facebooktwitterplurklinkedin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公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旨揭公告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