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關總局要求各海關單位根據越南政府第36/2008/ND-CP號議定有關無人機及超輕型飛行器之管理、第69/2018/ND-CP號議定有關外貿管理法若干施行細則及越南資訊通訊部2022年5月16日第02/2022/TT-BTTT號公告規定屬於越南資訊通訊部管理之「可造成安全失控之產品暨貨物清單」等法律文件之規定辦理無人機(Flycam)之進口手續。
根據上述文件之規定,登記進口報關單時,申報人須持有已與公安部、國防部達成共識由權責機關簽發之進口許可證,並在進口報關單上填寫許可證之編號。
另外,辦理海關手續時,申報人須透過海關電子資訊處理系統繳交「品質國家行政機關檢查申請書 」。
有關產品貨物分類及適用之稅務政策,越南海關總局要求各海關單位根據海關總局2022年9月15日第3831/TCHQ-XNK號函統一辦理。
另外,各海關單位需監視所有已進口之無人機,並對違規之個案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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