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商業發展署114年6月24日商環字第11400676300號書函轉法務部調查局114年6月19日調錢貳字第11435519752號函辦理。
二、FATF於本年6月13日大會辦理完畢後公布旨案,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新增玻利維亞、英屬維京群島;另,克羅埃西亞、馬利、坦尚尼亞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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