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鋸峰齒鯊等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II將於本年11月25日生效,日本水產廳仍將持續向各國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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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日刊水產經濟新聞本(2023)年10月16日報導,2022年11月華盛頓公約(CITES)締約國會議決定將鋸峰齒鯊(大青鯊、水鯊)等真鯊科54種鯊魚列入附錄II,經過1年緩衝期,將於本年11月25日生效,日本考量該列名並未基於科學根據,雖表明無限期之「保留」,但與出口相關國家進行調整與在國外卸魚相關手續等如何處置,聽取日本水產廳增殖推進部生態保全室大森量室長意見。

  2. 對於鋸峰齒鯊在國外卸魚及出口•再出口國,仍將持續向各國遊說,表示:「仍將持續遊說各國政府生效後要求交易仍持續進行」,特別是除「與西班牙之手續調整外」,「也有部分國家難以回答」之實際狀況。 列入附錄II對在國外之進口業者而言,除「有『風險』恐須採取謹慎態度」外,將持續透過外交管道進行遊說。

  3. 須進行調整的相關國家,在國外卸魚港口之國家為西班牙(Las Palmas)、南非共和國(Cape Town)、秘魯(Callao),主要出口•在出口國(地區)為巴西、烏拉圭、香港、新加坡、印尼、台灣、中國、越南。因日本對鋸峰齒鯊已明白表示「保留」,因此在其專屬經濟海域(EEZ)內及公海漁貨,在其國內卸魚不受影響,且不需相關證明書及許可;但出口及在外國卸魚時,必須檢附新的出口國政府核發之許可。

  4. 日本漁船近年鋸峰齒鯊等漁獲量約達5,000至6,000公噸,2021年鯊魚類出口量約2,500公噸,其中鋸峰齒鯊約占6~7成比率達半數以上。為簡化出口相關手續,在國外卸魚者,出海漁撈前一定期監(1航海等)取得出口和可以簡化繁雜手續,且在外國卸魚須取得CITES出口許可,核發暫定數量之電子媒體許可證須提前遞件。

  5. 大森室長表示,即使是在CITES附錄II生效日(11月25日)前出口者,貨品到達日在其後「仍須CITES出口許可」,因此呼籲相關業者準備相關手續。令產地市場等,亦「要求出口產品之資訊公開時須能列表進行相關必要整理」之因應。

  6. 按華盛頓公約對鯊魚管理係以資源保育作為出發點,未來捕撈鯊魚恐面臨更多限制與挑戰,日本政府雖已表達「保留」可不必然遵守該項決議,但國際貿易涉及層面甚廣,大趨勢難以逆轉,連市場大國之日本,仍然無法置身事外,制度面配合無可避免。基於我國亦是鯊魚捕撈國,面對該國際大趨勢似需盡早因應。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