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尚尼亞禁令上路 非公民不得從事15項行業 違者恐遭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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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尚尼亞政府近期發布重大政策調整,正式禁止非坦尚尼亞公民從事15項指定商業活動。根據2025年7月28日公告的《政府公告第487A號》,該命令係依《商業許可法》(第101章)第14A(2)條訂定,目的在保障國民經濟利益,強化本地民眾參與中小型經濟活動。

根據此項命令,非公民不得申請涉及下列行業的商業許可,包括:一般商品批發與零售(不含超市、專賣店及本地產品批發中心)、行動支付轉帳、手機與電子設備維修、美髮沙龍(非觀光用途)、清潔服務、小規模採礦、國內郵政與包裹遞送、導遊服務、出版及廣播電視經營、小商店與攤販、商業及不動產仲介、報關與貨運代理、農產品收購、賭博機台經營(僅限賭場內)、以及微型與小型工業經營。

當局強調,相關發證機關應立即停止受理上述行業之非公民申請或展延。如有違反者,將面臨至少1,000萬坦尚尼亞先令(約合新臺幣11.3萬元)罰鍰,或最長6個月有期徒刑,另不排除撤銷其簽證或居留許可。同時,協助非公民從事限制商業活動之本國人,也將面臨最高500萬坦尚尼亞先令罰鍰,或3個月有期徒刑。

不過,對於已持有有效營業許可之非公民,政府允許其營業至現行許可期限屆滿為止。

此禁令係坦尚尼亞對本國中小企業保護政策,未來外資或外籍人士進入該市場將面臨更高門檻,建議有意拓展當地業務的臺商提前評估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