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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DHL國際快遞服務注意事項】
託運人與DHL之權利義務詳列於DHL提單之運送條件與條款中,重要條款亦以*標示供託運人於交寄前詳閱。
託運人同意其貨物是可被接受運送者,但如有以下狀況,將被視為不被接受承運之貨物:
(1) 被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任何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時;
(2) 依相關海關法規要求須申報,卻未進行報關時;
(3) 該貨件含有膺、偽造品、動物、金塊、貨幣、稅務標籤、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貴金屬與寶石、武器或其模仿品、武器零件與軍火、屍體、色情書刊及非法麻醉葯/毒品等;
(4) 該貨件包含之任何其他項目,經DHL判定無法安全或合法地運送時;或 (5) 該貨件包裝不完整或不適當者。
DHL無須知會,得有權利但無義務開啟與檢查貨物。
DHL之貨物運費是根據實際或材積重量二者之間較重者計算之,同時任何貨物得由DHL重新過磅與測量,以確認該計算值是否正確。託運人應支付或償還DHL因其提供服務、或代表託運人或收件人或任何第三者所產生之所有貨物運費、相關附屬之費用、代墊之關稅與稅款,以及貨物如第2條所載被視為不被接受承運時所產生之所有索賠、損害賠償、罰款及費用。
DHL之責任完全只限定於直接損失、損害及本第6條所載之每公斤/磅限額,不包括所有其他類型之損失或損害(如失去的利潤、收入、利益及未來生意等),不論該損失或損害是特殊或間接地、或縱使在接收貨物前後DHL已注意該損失或損害之風險皆同。如貨物經由空、陸或其他運輸方式聯運時應被視為航空運送。在不影響第7至11條規定下,DHL對任一運送貨物之最大責任被限定以該貨物現金價值計算而不超過下列限額: 空運或其他非陸運之貨物:每公斤美金25元或每磅美金11.34元;或 陸運之貨物:每公斤美金12元或每磅美金5.44元。 每批貨物限定索賠一次,並就其相關所有損失或損害完整而徹底地解決之。 如託運人認為上述DHL有限責任不符其所需者,則其須對貨物價值進行特殊申報,並依第8條貨物保險(價)規定申請保險(價),或由其自行安排保險,否則託運人應承擔所有損失或損害風險。
如託運人在提單正面保險(價)部份指定欄勾“是”、或經由DHL自動系統提出申請者,並繳納相關保險(價)費後,DHL得為託運人安排保險(價),包括貨物損失或實體損害發生之實際現金價值,惟貨物保險(價)不包括間接損失或損害、或延遲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
DHL將儘一切合理的努力以DHL一般的交運時間表來交運貨物,但該時間表是不具拘束力的,且非為合約的一部份,DHL不負責因延遲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某些服務項目因部份或全部貨件因運送延遲而提供運費退還保證。相關運費退還保證之條件與條款,可參閱
DHL網站
或查詢DHL顧客服務部。
託運人因不遵守任何有關法律或法規,以及違反以下保證與表示時,託運人應賠償DHL並使DHL免受任何損失或損害:
• 由託運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所有資料是完整與正確的; • 貨物是由託運人員工在安全的前提下所準備的;
• 託運人僱用可靠的員工來準備貨物;
• 在準備、儲存與運送至DHL當中,託運人防止貨物受到未經許可之干擾,
• 貨物業經適當地標示、載明地址及包裝,以確保在一般處理狀況下能安全的運送。
• 符合所有相關海關、進口、出口與其他法律與法規規定。
• 提單業經託運人之被授權代表人簽署,本條件與條款對託運人即具有約束力與強制力。
貨件安全包裝基本原則、外部包裝原則,及DHL的相關協助、為了妥善固定及保護貨品而作的內部包裝建議、如何保護特殊貨品的包裝建議,請瀏覽
DHL台灣官網
進一步了解。 *
如有任何問題,您可電洽DHL24小時客服專線0800-769-88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DHL 運送條件與條款】
當您以〝託運人〞身分要求DHL提供服務時,代表您本人及任何其他與託運之貨物有利害關係之人,同意自DHL接受貨物時起,本條件與條款適用於彼此之運送關係,除非經DHL授權之主管以書面另行同意之條件外,本運送條件與條款雙方皆應予以遵守。 貨物係指在一張提單下由DHL所選擇任何可能方式(包括以航空、陸路或其他運送者) 運送之所有文件或包裹。 〝提單〞應包括由DHL自動系統所印製之任何籤條、提單或發貨單,本條件與條款均應涵括在內。同時,每批貨物係以本文所載之有限責任規定運送之。託運人如要求較大之保障時,得以額外付費方式安排保險(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下文)。DHL係指DHL Express Network之任何成員。 1. 報關、出口與進口 DHL得代表託運人執行以下任何活動事宜,以提供其服務予託運人:(1)填寫任何文件,修改產品或服務代號,及支付相關法律與法規所要求之關稅或稅款;(2)為關稅及出口控制目的,擔任託運人之運送經紀人,為指定報關行執行清關及通關業務而擔任收件人;(3)DHL以其合理之判斷,依據被授權者之請求,重新將貨物發送至收件人之經紀人或其他地址。 * 2. 不被接受之貨物 託運人同意其貨物是可被接受運送者,但如有以下狀況,將被視為不被接受承運之貨物: • 被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任何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時; • 依相關海關法規要求須申報,卻未進行報關時; • 該貨件含有膺、偽造品、動物、金塊、貨幣、稅務標籤、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貴金屬與寶石、武器或其模仿品、武器零件與軍火、屍體、色情書刊及非法麻醉葯/毒品等; • 該貨件包含之任何其他項目,經DHL判定無法安全或合法地運送時;或 • 該貨件包裝不完整或不適當者。 3. 交運與無法交運 貨物不能交運至郵政信箱或郵遞區號,而將被交運至由託運人所提供之收件人地址(如係郵件服務,該地址將被視為郵遞服務最先收件者之收件人地址),但不一定須交由收件人本人收執;交運地址若有集中收件區者,貨物將被交運至該區。若貨物被視為不被接受、或因報關目的而低估貨價、或無法合理地辨別或找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絕收件或支付運費者,DHL應儘力將貨物退還託運人,費用由託運人負擔,否則貨物得由DHL放棄、處分或出售,而不必對託運人或任何其他人負任何責任,該處分所得用來抵扣服務費與有關之管理費,如仍有餘額時將退還託運人。 * 4.檢查 DHL無須知會,得有權利但無義務開啟與檢查貨物。 * 5.貨物運費 DHL之貨物運費是根據實際或材積重量二者之間較重者計算之,同時任何貨物得由DHL重新過磅與測量,以確認該計算值是否正確。託運人應支付或償還DHL因其提供服務、或代表託運人或收件人或任何第三者所產生之所有貨物運費、相關附屬之費用、代墊之關稅與稅款,以及貨物如第2條所載被視為不被接受承運時所產生之所有索賠、損害賠償、罰款及費用。 * 6. DHL之責任 DHL之責任完全只限定於直接損失、損害及本第6條所載之每公斤/磅限額,不包括所有其他類型之損失或損害(如失去的利潤、收入、利益及未來生意等),不論該損失或損害是特殊或間接地、或縱使在接收貨物前後DHL已注意該損失或損害之風險皆同。如貨物經由空、陸或其他運輸方式聯運時應被視為航空運送。在不影響第7至11條規定下,DHL對任一運送貨物之最大責任被限定以該貨物現金價值計算而不超過下列限額: 空運或其他非陸運之貨物:每公斤美金25元或每磅美金11.34元;或 陸運之貨物:每公斤美金12元或每磅美金5.44元。 每批貨物限定索賠一次,並就其相關所有損失或損害完整而徹底地解決之。 如託運人認為上述DHL有限責任不符其所需者,則其須對貨物價值進行特殊申報,並依第8條貨物保險(價)規定申請保險(價),或由其自行安排保險,否則託運人應承擔所有損失或損害風險。 7. 索賠期限 所有索賠案應從DHL接受貨物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向DHL提出,否則DHL將不負任何責任。 * 8. 貨物保險(價)(不適用於Deutsche Post Global Mail德國郵政全球郵件服務) 如託運人在提單正面保險(價)部份指定欄勾“是”、或經由DHL自動系統提出申請者,並繳納相關保險(價)費後,DHL得為託運人安排保險(價),包括貨物損失或實體損害發生之實際現金價值,惟貨物保險(價)不包括間接損失或損害、或延遲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 * 9. 延遲交運貨物及運費退還保證 DHL將儘一切合理的努力以DHL一般的交運時間表來交運貨物,但該時間表是不具拘束力的,且非為合約的一部份,DHL不負責因延遲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某些服務項目因部份或全部貨件因運送延遲而提供運費退還保證。相關運費退還保證之條件與條款,可參閱DHL網站(www.dhl.com)或查詢DHL顧客服務部。 10. DHL無法控制之狀況 DHL不對無法控制之狀況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該無法控制者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或照相影像、資料或錄影之電性或磁性損害或消失等;任何和貨物性質有關的瑕疵或特性,即使DHL已知悉之;非由DHL所聘僱或簽約之人員,如託運人、收件人、第三者、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等之任何行為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龍捲風、暴風、水災、大霧、戰爭、墜機或禁運、暴動或民眾騷動、產業勞工罷工運動等。 11. 國際公約 貨物如係以空運運送至出發國以外國家為終點站或停留站時,如適用蒙特利公約、或華沙公約,應依其規定辦理。如係國際公路運輸,則得適用國際公路貨運契約公約(CMR)。這些公約均限定DHL之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 * 12. 託運人之保證與賠償 託運人因不遵守任何有關法律或法規,以及違反以下保證與表示時,託運人應賠償DHL並使DHL免受任何損失或損害: • 由託運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所有資料是完整與正確的; • 貨物是由託運人員工在安全的前提下所準備的; • 託運人僱用可靠的員工來準備貨物; • 在準備、儲存與運送至DHL當中,託運人防止貨物受到未經許可之干擾, • 貨物業經適當地標示、載明地址及包裝,以確保在一般處理狀況下能安全的運送。 • 符合所有相關海關、進口、出口與其他法律與法規規定。 • 提單業經託運人之被授權代表人簽署,本條件與條款對託運人即具有約束力與強制力。 13. 運送貨物路線 託運人同意所有運送貨物路線與改變運送路線,包括貨物可經由中途站轉送,悉由DHL自行決定。 14. 準據法 為了DHL之利益,因本條件與條款所引起之任何爭議,應交付貨物運送起始國之非專屬管轄法院裁決,並以該國法律為準據法,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託運人應無條件接受該管轄。 15. 可分割性 任何條款之無效性或不具強制性,應不影響本條件與條款之任何其他部分。
我同意上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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