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緬甸商務部發佈,自2022年4月20日起,貨物必須在到達港口之前申請進口許可證,不再批准貨物到港後才提交的進口許可證申請。此前,商務部爲促進貿易便捷,允許進口商在取得進口許可證前即預裝運(Valid for Prior Arrival),並可在貨物運抵港口或機場當日批發進口許可證。
商務部曾在2015年10月22日第93/2015號公告所頒布的「緬甸進出口流程(2015)」中聲明:須申請進口許可的貨品,在取得進口許可證前,不得提前將貨物運抵港口。此外,計畫暨財政部的第(68/2019)號公告也聲明,爲遵守商務部2020年7月8日的第(50/2020)號的公告,除了已取得進口許可證的貨物可儲存到海關的倉庫外,其餘未獲批准的貨物禁止提前抵達港口,違者將依法追責。爲避免不必要損失,當局再次提醒商家,自2022年4月20日起應在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開始裝運。如發現違規行爲,將按照第(50/2020)號公告規定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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