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央行頃頒布第16/2021/TT-NHNN號公告有關信貸機構、外資分行買賣企業債券規定。其中,依上述公告第4條新增規定,信貸機構依央行有關現有資產分類、備抵呆帳提取額度等規定,最近分類期之逾放比率3%以下,方能夠入企業債券。此外,上述公告還規定企業債券在符合下列標準之情況下方能進行買賣:(一)依法律規定發行;(二)以越南盾發行;(三)屬於賣方之合法所有,尚未到期以及賣方承諾該等債券並無爭端、得以交易等。信貸機構在下列情況下不得購入企業債券:(一)向發行企業出資、購買股份;(二)向其他企業出資、購買股份;(三)增加運作資本規模。
本公告將自明(2022)年1月15日起生效實施。上開公告全文,請參考:https://luatvietnam.vn/tai-chinh/thong-tu-16-2021-tt-nhnn-ngan-hang-nha-nuoc-viet-nam-212774-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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