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10月8日頒布第126/NQ-CP號決議修正補充第68/NQ-CP號有關遭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之民眾補助措施之決議。修正補充內容重點摘譯如次:
- 暫緩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dead gratuity)之社保費
至本年1底止已完成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正暫緩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之社保費且因遭受疫情影響導致減少參加社保制度之勞工人數佔10%以上(與本年1月相較)(含停工、勞動契約暫緩履行、無薪停工等勞工),勞工與雇主得以暫緩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之社保費,適用期間自遞交申請書之時間點起6個月。至於已依去年4月9日、10月19日分別頒佈之第42/NQ-CP號決議與第154/NQ-CP號決議申請者,倘符合條件仍可受理,惟累計適用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
- 適用無薪停工者,勞動契約暫緩履行之勞工的補助待遇
勞動契約暫緩履行、無薪停工前正依勞動契約工作與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之勞工自本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之無薪停工、勞動契約暫緩履行天數連續15天以上,以及無薪停工、勞動契約暫緩履行始點於本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止間,並屬下列情況者:新冠治療、醫療隔離、在封鎖地區內、因依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無法前至工作場所、因依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暫緩運作之企業或是設在執行第16/CT-TTg號防疫指示地區之總部、分公司、代表辦事處、生產經營據點或是因防疫要求而重新安排生產勞動作業,得以取得一次性補助。補助待遇具體如次:連續15天以上至1個月以下補助185萬5千越盾/人,1個月以上補助371萬越盾/人。
- 對停工勞工之補助待遇
因勞動法第99條3項規定之原由停工之適用勞動契約制度的勞工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並屬下列情況者:新冠治療、醫療隔離、在封鎖地區內、或是因依政府權責機關遵照第16/CT-TTg號指示原則要求而無法前至工作場所、因依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暫緩運作之企業、或是設在執行第16/CT-TTg號防疫指示地區之總部、分公司、代表辦事處、生產經營據點或是因防疫要求而重新安排生產勞動作業,於5月1日至12月31日間連續天數14天以上,得以取得一次性補助100萬越盾/人。
- 對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補助待遇
適用勞動契約制度且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之勞工自本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被終止勞動契約,並屬下列情況者:醫療隔離、在封鎖地區內、或是因依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無法前至工作場所、因依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暫緩運作之企業或是設在執行第16/CT-TTg號防疫指示地區之總部、分公司、代表辦事處、生產經營據點或是因防疫要求而重新安排生產勞動作業,但未符合享有失業補助津貼標準,得以取得一次性補助371萬越盾/人。
- 用於復工薪資之信貸措施
+用於復工薪資之信貸:自本年5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因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暫停營運之雇主、總部、分公司、代表辦事處、生產經營據點設在執行第16/CT-TTg號防疫指示地區之雇主以及從事運輸、航運、觀光、住宿以及契約式外勞輸出等服務之雇主,得以向社會政策銀行無擔保提出0%利率申貸來給付薪資予勞工。授信額度上限為適用勞動契約制度且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之實際勞工人數按區域別之3個月最低薪資;授信期間12個月以下。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