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UK Trade Policy observatory
日期:112年3月21日
文號:駐英經(111)經字第958/P200號(商情文號:第958號)
商情本文:
英國環境法協會(The UK Environmental Law Association)近期發布一項《脫歐後環境與貿易法律架構》之簡報,內容包括貿易與環境國際法、英國與歐盟關係、國內貿易與環境能力以及英國與日本、澳洲和紐西蘭簽定的貿易協定。
目前英國與歐盟貿易與合作協定承諾雙方在英國脫歐後,未來不降低(non-regression)在既有的環境和氣候變遷保護水準(包括相關目標),有争議時得行使爭端解決機制,允許雙方在環境保護分歧影響貿易時採取措施。 因此,英國與歐盟貿易與合作協定具有制約英國不得降低環境保護水平的作用。同時,英國與日本亦簽有類似不得降低標準的承諾,即雙方不得以影響雙方貿易或投資的方式,降低或減損(lower or derogate)各自的環境或勞工標準,但該争議不得行使爭端解決機制。
另英國與澳洲和紐西蘭的協定亦有類似條款,並可行使爭端解決機制,但雙方在環境和氣候變遷承諾卻明顯不同。由此可見,雖然貿易協定應針對每個特定的貿易關係量身定制,但這些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環境承諾差異很大,與爭端機制和制裁相關的未來不降低標準承諾,可以理解為產生明確的法律義務,儘管合作承諾也可能產生影響,但實踐的效果仍取決於承諾是否具有約束力。
在英國,《2021年貿易法》和《2020年農業法》提供維護英國國內法對於國際貿易相關的環境防衛措施。在實施連續性協定(continuity agreements)(延續先前歐盟貿易協定之英國貿易協定)時,英國貿易法規定要求政策必須與維持英國在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動物福利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定保護水平一致。另,《農業法》亦有包含對新貿易協定的類似文字,其規定倘若與他國新的貿易協定涉及農產品貿易措施,政府官員及必須報告這些措施是否或在何種程度上符合英國對人類、動物和植物的法定保護水平。儘管此國內法規有侷限性,但政府官員以及貿易和農業委員會對英國與澳洲和英國與紐西蘭協定的法定報告,實際上已慎重考量此類措施,包括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貿易技術障礙、動物福利、爭端解決、一般規定和例外情況。
另,環境和農業在英國屬於權力下放的地方事務,英國與歐盟的北愛爾蘭協議,規定英國脫歐後北愛爾蘭仍受某些相關歐盟法律的持續影響。廣義而言,英國權力下放協議要求權力下放的行政部門的立法須符合英國的國際義務,但有時仍可能會導致英國各地區之間在影響貿易的環境保護措施方面出現分歧。
英國政府遂於近期引入新機制來管理英國內部在非立法或英國內部市場法方面的分歧。 自英國離開歐盟以來,這些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支持國內環境立法的一致性。
總而言之,儘管英國在脫歐後對於環境保護立法的改革充滿期待,但脫歐協議架構,針對貿易關係而可降低環境保護的法律保障仍是有限的。對於英國未來與他國簽署的新貿易協定,英國國內法律雖未規明文規範未來不降低標準,而是明文規定英國的環境保護水平是否與農產品貿易相關措施一致。 針對在英國與歐盟協定規定未來不降低標準,可解釋為對英國和歐盟降低環境保護水平的規範,但仍取決於雙方採取行動的意願。在英國貿易策略中設定環境目標,在貿易協定中考量最低水平的環境和氣候保護,並確保政府間、國會及公眾就貿易關係中的環境目標進行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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