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Vietnam Law & Legal Forum報導,依據第110/2026/ND-CP號議定(下稱第110號議定)規定,自2026年5月25日起,包裝、電池和充電電池、潤滑油、輪胎及內胎、電器及電子設備、以及汽機車輛(Road motor vehicle)製造商及進口商在對國內銷售前就必須負起回收責任。
第110號議定是越南環境保護法有關回收及製造過程廢棄物處理規定的施行細則,規定鉛酸蓄電池的強制回收率為12%,其他類型電池和充電電池的強制回收率為8%,但機車用鋰電池及鎳氫電池強制回收率為0%。
至於包裝業者,鋁及硬質PET包裝、紙盒、鐵及其他金屬包裝、以及硬質HDPE、LDPE、PP、PS及玻璃包裝的強制回收率分別為22%、20%及15%。
回收率每3年調升一次,每次調升幅度不超過10%。2029年將進行第一次調整。
同一品牌、不同製造商的產品和包裝,負責該產品標示的廠商均須負回收責任。
為出口、暫時進口復轉出口或用於研究、教育或測試目的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得自行決定是否遵守上開規定。該強制回收產品的年營業額低於300億越南盾(約新台幣3,600萬元),企業得豁免回收責任。2027年1月1日起汽機車等公路機動車輛製造商及進口商必須對銷售到市場上的車輛負回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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