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26年2月20日以6比3之票數,裁決美國總統川普自2025年4月以來實施的「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逾越法律授權,因而無效。換言之,川普總統援引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簡稱 IEEPA),對全球(幾乎所有國家)徵收的10% 基準關稅,以及對若干經美國政府認定存有不當貿易行為的國家加徵更高的關稅,均屬違法。
然而,凡依其他法律課徵之關稅,則不受此次裁決的影響。例如:川普政府依1962年《貿易擴張法 (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條,針對汽車、鋼鐵、鋁和銅等產業徵收多項關稅,在此次聯邦最高法院裁決之後,仍然有效並可繼續實施。
美國總統川普並未因本次裁決而放棄其關稅政策。既然IPEEA不能成為課徵關稅的法源,川普政府隨即改尋依據,其於該裁決公布之同日即宣布:依據1974年《貿易法 (Trade Act of 1974)》第122條規定,當美國與他國出現貿易失衡時,得於不超過150天的期間內,徵收10% 之關稅;隨即於次日將之調高至該條授權的上限—15% 。此外,川普政府還可能利用《貿易法》第301條,及前述《貿易擴張法》第232條,作為加徵關稅以解決貿易逆差的利器。
臺灣甫於今年1月15日與美國達成關稅協議,並於2月12日正式簽署「臺美對等貿易協定」,明定美國對臺灣商品之「對等關稅」降至 15%,且不與其他關稅疊加;同時,臺灣承諾擴大對美投資規模。不料短短數日,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出爐,可謂「國際情勢、瞬息萬變」之最佳寫照。
紐約時報2026年2月20日報導指出,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所衍生之疑問,恐怕多於其所解決的問題。正如同在上開裁決之後,「臺美對等貿易協定」之效力如何?雖然該協定之關稅稅迕與川普政府方才宣布的稅率相同,暫時應不至使得美國進口商無所適從;但該協定之其他效力如何?臺灣是否仍有履行投資承諾之必要?均有待政府速與美方磋商並加以釐清。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