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擬推動電動自行車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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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加州接連發生多起未成年人騎乘非法電動機車(e-moto)導致的致命事故,引發社會對電動自行車安全問題的高度關注。為強化管理與執法,加州議會於 2026 年 4 月提出兩項新法案,旨在提高違規取締效率,並限制部分車款的行駛速度。目前兩項法案仍在委員會審查階段,若於今年通過,預計將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AB 1942 法案:要求部分電動自行車向加州車輛管理局(DMV)辦理登記並懸掛車牌。 

    AB 1557 法案:調降未滿 16 歲兒童可合法騎乘電動自行車的速度上限。 

現行加州電動自行車分級制度將電動自行車分為三類。目前 Class 1 與 Class 2 車款為 16 歲以下兒童唯一可合法騎乘的電動自行車類型。

    Class 1:採腳踏輔助系統(pedal-assist),當時速達 20 英里時停止動力輸出。 

    Class 2:配備油門(throttle),即使不踩踏板也可加速,最高時速為 20 英里。 

    Class 3:同樣為腳踏輔助車款,但最高時速可達 28 英里,且騎士須年滿 16 歲。 

新法案重點內容包括Class 2 與 Class 3 電動自行車必須向 DMV 登記並懸掛車牌。 電動自行車馬達最大輸出功率不得超過 750 瓦; Class 1 與 Class 2 車款的動力輔助停止速度,將由現行每小時 20 英里調降至 16 英里。 

隨著兒童騎乘風險升高,外界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性的憂慮也日益增加。許多家長原以為購買的是一般電動自行車,實際上卻可能買到動力過強、不適合未成年人騎乘的車輛。 因為若是車輛具備更高動力或更快速度,法律上將不再被視為「電動自行車」,而是歸類為所謂的 e-moto(電動越野機車)。此類車輛通常不具腳踏板,依法不得於一般道路或高速公路行駛。

目前,加州法律雖未對騎乘 e-moto 設定年齡限制,但此類車輛必須向 DMV 登記為「非公路車輛」(Off-Highway Vehicle, OHV),類似越野機車,並須展示 OHV 車牌或貼紙。此外,任何採用腳踏輔助且時速超過 28 英里,或油門輔助超過 20 英里的車輛,依法均被歸類為輕型機車或摩托車。此類車輛須完成 DMV 登記、投保責任保險,並由持有摩托車駕照者方可合法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