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規範招標文件編制:不得設置 21 項排他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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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近期公布《浙江省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細則》,要求負責起草招標文件的單位,在編制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等時,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其他依法須招標的單位,也需依本細則檢視其招標文件內容是否排除或限制競爭。

 

細則列出 21 項禁止在招標文件中設置的限制性條件,重點避免地方保護、歧視性要求或與專案無關的加分項目。主要包括:

 

不得設置的 21 類限制條件如下:

 

1.排除或限制外地業者參與本地招標活動。

2.明示或暗示優先採購本地企業的產品或服務。

3.要求投標者在參與前取得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或前置審批。

4.要求業者必須在當地投資、設辦公室等才可投標。

5.以企業所在地、納稅地、產品產地、或是否與本地企業組隊投標等作為投標或加分條件。

6.依企業是否在本地有業績、成立年限、得獎紀錄、或社保繳納地等因素給予差異得分。

7.依投標產品的產地設定不同的評選標準。

8.以特定地區、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作為資格或加分條件,或要求提供與專案無關的獎勵、公益證明等。

9.限定特定專利、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檢驗單位(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0.設定過短的公告或回應時間,或要求投標者到現場購買文件等。

11.要求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必須到場領文件或出席開標。

12.要求須提供所有證照原件,或要求必須繳交紙本證照(電子證照已可取代者)。

13.限定須持有某地區或特定行業組織核發的證照,或要求具備特定會員資格。

14.因未在特定監管系統中登錄資訊,而否決省內企業的投標資格。

15.將已被國家取消的資格條件列為資格或加分標準。

16.以營業項目登記內容作為限制條件,或因招標內容超出營業項目登記範圍而拒絕投標。

17.以企業所有制或組織形式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18.依企業規模、註冊地、資本額、市占率、財務指標等設定差異得分(法律另有規範者除外)。

19.依聯合投標成員的註冊地或所有制設定差異得分。

20.無法規依據而收取保證金,或限定保證金只能以單一方式繳納。

21.其他會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