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烏克蘭深化暨全面自由貿易區(DCFTA)之更新規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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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2543 

謹查歐盟與烏克蘭前於103年簽署聯合協定,其協定並涵蓋深化暨全面自由貿易區(DCFTA)相關內容。自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後,歐盟自111年6月起對烏國實施自主貿易措施(Autonomous Trade Measures,ATM),給予其高度單邊自由化(unilateral liberalisation),暫時中止對烏國產品課徵關稅、暫停實施配額及貿易救濟措施。另一方面,歐盟與烏克蘭並依據歐-烏聯合協定第29條,持續就長期互惠關稅自由化等更新DCFTA議題進行談判。

歐盟與烏克蘭前於本(114)年6月30日就其DCFTA之貿易自由化更新規範達成協議,並於10月29日生效。前述成果將有助雙方受益於完善、穩定、公平及持久之貿易架構,升級後之規範充分考量歐盟部分農業部門之敏感度,同時落實更互惠之貿易自由化,有助雙方長期經濟確定性及穩定貿易關係。

依據歐盟執委會同(29)日發布新聞稿,升級後之規範涵蓋三大支柱:
加強貿易流動:為烏克蘭與歐盟之關鍵貿易提供明確法規框架,同時充分考量歐盟農業部門及相關利害人士之敏感度,調整不同產品之市場進入程度,針對糖、家禽、雞蛋、小麥、玉米和蜂蜜等最敏感產品,與原先DCFTA規範相比,修改幅度較小;對於其他產品,則根據雙方市場互補性,進行有利雙方之調整;對於部分非敏感產品,雙方已達成全面自由化協議。

生產標準趨同:歐方賦予烏克蘭新市場進入機會,將視烏國符合歐盟生產標準之情形而定,例如動物福利、農藥及動物用藥之使用等。烏克蘭並須逐年向歐盟報告遵循標準之相關進展。

防衛機制條款:在適用貿易自由化措施下,倘來自一方之進口產品對另一方市場造成負面影響時,另一方有權啟動防衛機制,採取適當措施因應。前述負面影響評估可在單一會員國或多個會員國層級進行。

雙方並同意研議協助烏克蘭出口商進入第三國市場之措施,為烏克蘭提供更多商機,並為全球糧食安全做出貢獻。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