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國大陸貿易救濟信息網2021年5月6日
中國大陸貿易救濟信息網公布,本(2021)年4月30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在官方公報發布第2021/266/AD18R1號公告,發布對原產於大陸的進口載重輪胎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終裁披露,裁定若取消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涉案產品的傾銷,以及該傾銷對歐盟產業構成的損害將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建議維持2015年第154號決議所確定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涉案產品的歐盟稅則號列為4011201000和4011209000。
2014年9月1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對原產自大陸的進口載重輪胎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12月18日,依據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歐亞經濟委員會開始對大陸涉案產品徵收為期5年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為14.79%至35.35%,有效期至去(2020)年12月17日。
去年8月19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對大陸載重輪胎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立案調查。去年11月17日,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去年11月13日第143號決議,歐盟延長大陸載重輪胎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至本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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