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新聞稿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2413
歐盟執委會依據2022年11月生效之數位服務法,本(2023)年4月25日公布將受該法規範之「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及「超大型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企業名單如下:
(一) 超大型線上平台:Alibaba AliExpress、Amazon Store、Apple AppStore、Booking.com、Facebook、Google Play、Google Maps、Google Shopping、Instagram、LinkedIn、Pinterest、Snapchat、Tiktok、Twitter、Wikipedia、YouTube、Zalando。
(二) 超大型搜尋引擎:Bing、Google Search。
執委會依據上述平台發布至本年2月17日止之每月有效使用戶數進行指定程序(超大型平台使用戶數門檻為4,500萬)。上述平台必須在受通知後4個月內遵守數位服務法相關義務,調整其平台系統、資源及程序以符法遵,並向執委會提出其首次年度風險評估。新增義務如次:
(一) 賦予平台使用者更多權力:
1、 用戶將可掌握為何平台向其推薦特定資訊,並可選擇退出該平台為用戶量身打造的資訊推薦系統。
2、 用戶可輕鬆舉報非法內容,平台業者須嚴肅處理用戶之舉報案。
3、 平台業者不可根據用戶之敏感資料(例如種族、政治意見或性向)來發送廣告。
4、 平台必須標示所有廣告(label all ads),並告知用戶該廣告之發送者。
5、 平台須以在地語言提供通俗易懂的條款和摘要。
(二) 加強保護未成年使用者:
1、 平台須重新設定系統,以確保未成年使用者之隱私、安危和安全。
2、 平台不得再向兒童發送量身訂製的廣告。
3、 平台須在指定後4個月內向執委會提供特殊風險評估,包括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之負面影響,最遲須在一年後公布該評估報告。
4、 平台必須重新設定服務,包括介面、推薦系統、條款及條件,以減輕未成年使用者之風險。
(三) 更嚴格的內容審查,更少的假訊息:
1、 平台和搜尋引擎必須採取相關措施以減少不法內容在線傳播,以及影響言論及資訊自由之相關風險。
2、 平台須具備明確的條款和條件,並審慎且公正地執行。
3、 平台須為其用戶建立標示不法內容(flag illegal content)之機制,並依據用戶之通知迅速採取行動。
4、 平台必須分析具體風險,並採取緩解措施,例如假訊息的傳播以及不當使用假訊息。
(四) 建立更高的透明度與問責制:
1、 平台須確保其風險評估與其對數位服務法之法遵由外部獨立審議。
2、 平台須提供研究人員相關可公開之數據,執委會將為研究人員取用平台相關資料建立特殊機制。
3、 平台須公布在其介面上使用之所有廣告的檔案。
4、 平台必須公布其審核內容決策及風險管理的透明度報告。
數位服務法將以泛歐監管架構執行,執委會為負責監管指定平台和搜尋引擎之主管機關,將與歐盟會員國負責該法之協調員密切合作。歐盟會員國須在2024年2月17日前建立負責數位服務法的國家機關(national authorities),以管理較小的平台及搜尋引擎,是(2024年2月17日)日亦為所有其他平台必須遵守相關義務的最後期限。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