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將自本(114)年美東時間11月1日起對進口卡車與零件課徵25%關稅,巴士與其他客車課徵10%關稅事。
說明:
一、依據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本年10月20日經美字第1140001083號函辦理;本署本年6月25日貿雙二字第1147019552號諒達。
二、背景說明:
美國商務部於本年4月22日對就中型與重型汽車(以下統稱卡車)及零件與衍生產品啟動《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調查,並已於本年9月提交調查報告予川普總統。
調查結果認定該等貨品進口至美國之數量及情況已對美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使美國陸軍能保持戰備狀態,且確保運輸超過全美70%貨物,包括食品、燃料和醫療用品等必需品之卡車安全運作,美國須採取一系列行動。
三、美國白宮於10月17日公布川普總統發布「調整美國進口中型與重型卡車及零件與巴士」(Adjusting Imports of Medium-and Heavy-Duty Vehicles, Medium-and Hevay-Duty Vehicle Parts, and Buses Into the United States)文告及事實文件,要點如次:
自本年11月1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01起對下列產品徵收232關稅:
卡車及其主要零件徵收25%從價稅。
對巴士及在HTS稅號8702項(8702屬載客10人以上車輛)之車輛(下稱客車)徵收10%從價稅。
美墨加貿易協定(USMCA)特殊規定:
美國成分得免稅:除巴士及 8702項下客車外,符合USMCA優惠關稅之卡車,可針對美國成分含量申請免稅,「美國成分」是指由商務部部長認定可支持美國內生產之價值,爰僅卡車中之非美成分適用前述25%之從價稅率,至非美成分之計算方法係卡車總價值減去卡車中美國成分價值。
卡車零件暫時不適用本公告規定之稅率:在美商務部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建立對非美成分課稅評估機制並於聯邦公報發布前,符合USMCA優惠關稅之卡車零件進口,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額外從價關稅稅率。
散裝零件不適用:CBP認定之進口卡車散裝零件(knock-down kits)或其他類似零件組裝品,不適用。
申報不實:
倘CBP認定業者非美成分之申報價值不準確,致使美國成分被高估,25%稅率將適用該卡車之全額價值;
另自申報不準確之日起,直至CBP確認業者合規情況,25%稅率應適用於同一進口商或責任方進口之所有相同型號卡車之全額價值。
針對2025年至2030年期間在美國組裝且零件價值占整體價值15%之卡車給予進口調整扣抵(Import Adjustment Offset),說明如下: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在美國組裝之卡車可由製造商向美商務部長申請進口調整補償,金額約相當於該製造商在美國組裝所有卡車總價值(aggregate value)之3.75%,扣抵額度僅能由該製造商授權之進口商使用。
上述所列百分比3.75%,約相當於占卡車價值15%之進口零件課徵25%關稅時之關稅稅率。
製造商申請之進口調整扣抵額僅用於抵扣依本公告所承擔之卡車零件相關關稅。
上述進口調整扣抵條款亦適用卡車引擎。
被CBP認定之進口卡車散裝零件(knock-down kits)或其他類似之零件組裝品,不適用進口調整扣抵。
納入更多卡車零件:倘部長認為將更多卡車零件納入本公告之課稅範圍,有助於消除美國家安全威脅,則部長可透過接受美國內卡車零件製造商或其他相關實體或個人之請求等程序,將特定卡車零件新增納入課稅範圍。
關稅疊加適用原則:本公告所涵蓋之卡車、卡車零件與客車之進口,其適用之關稅疊加(stacking)原則,與232汽車產品所適用之原則相同;依據事實文件說明,產品不再適用鋼、鋁、銅、汽車及零件、木材等232產品別關稅、對等關稅、及針對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及印度課徵之關稅。
車齡逾25年不適用:根據公告(1)至(3)款針對卡車及零件或巴士及 8702項下客車加徵之關稅,對於生產日期在申報進口日之前已逾25年者之產品不適用。
修正本年4月29日10925號公告有關允許在美國境內組裝汽車之製造商申請進口調整扣抵額,說明如下:
製造商可向商務部長申請進口調整扣抵,該金額相當於該製造商在美國組裝之所有汽車的建議零售價(Manufacturer''s Suggested Retail Price, MSRP)總值的 3.75%,自 2025 年 4 月 5 日到 2030 年 4 月 30 日,該額度僅能由該製造商授權之進口商使用。
上述所列3.75%,約相當於占汽車價值15%之零件課徵25%關稅時之關稅稅率。
上述條款所規定之比例及期間,亦適用汽車引擎製造商,該等引擎製造商之扣抵額度累計應基於其在美國組裝汽車引擎之總價值(aggregate value)。
製造商申請之進口調整扣抵額僅能用於抵扣依據汽車232公告或本公告所承擔之汽車零件相關關稅。
被認定CBP之汽車散裝零件(knock-down kits)或其他類似之零件組裝品,不適用進口調整扣抵。
進口商可將零件依汽車232公告申報為汽車零件或依本公告申報為卡車零件,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該零件目前無法適用依汽車232公告或本公告徵收的關稅。
該零件無法歸類於HTS稅號之第72章、第73章或第76章。
該零件必須用於美國境內與汽車或卡車相關之生產或維修活動,並由進口商之記錄證明。
調整自加墨進口鋼鋁關稅:
部長有權針對在加拿大或墨西哥經營鋼鋁生產設施,並供應美國汽車或卡車製造商之鋼鋁產品降稅,最多降至25%。
關稅調整範圍限於符合USMCA優惠關稅之鋁鋼產品,且該等產品須於加拿大或墨西哥境內冶煉鑄造或熔鑄澆鑄。
四、檢送本案美國總統文告(含產品關稅表)及事實文件如附件。俟美國海關指引公布後,將另案函告。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