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産廳確定「水產流通正當化法」規範IUU魚種,國產鰻苗也成為對象,進口為鯖魚、魷魚等4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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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日刊水產經濟新聞本(2021)年8月23日報導辦理。
  2. 不管國內外所生產,為阻止違法捕獲的水產品流通,日本水產廳於本(2021)年8月19日在東京召開「水產流通正當化(適正化)法」施行制度檢討會(主席北海學園大學濱田武士教授) 第 4次會議,決定規範對象魚種等,國產水產品(特定第一種水產動植物)的鮑魚、鰻苗(苗線或玻璃鰻)及海參等3種;進口水產品(特定第二種水產動植物)為秋刀魚、魷魚、鯖魚及沙丁魚等當初限制對象;使用國產及進口對象魚種為限制對象的加工品也包含在內。預定本年9月中旬進行公聽(募集意見)、再經11月水產政策審議會諮詢、年內以省令(中央行政命令)發布施行細則,在1年後2022年12月正式施行。
  3. 檢討會延續2020年12月法律成立及公布,朝2020年12月施行檢討對象魚種。歷經3次檢討結果,有日本國產水產品,以盜捕較多4魚種討論設計基準,從開始即設想的鮑魚及海參,決定加入鰻苗也成為對象,使用對象魚種的加工(作為主要原料含量50%以上)亦為規範對象;鮑魚及海參預定明年12月施行及同時適用,但鰻苗則配合漁業法修正加強罰則於2023年12月適用,因此安排在其2年後的2025年12月適用。
  4. 對象魚種除申報編號或業者區分編號及含交易年月日,共16位的漁獲編號,以委託編號作為合法魚貨的識別方法外,並賦予同種的交易業者及流通業者須申報及製作保存交易紀錄之義務。配合該法施行,除推展電子化等減輕現場作業做法,現存的傳票傳送等亦被承認。進口水產品以4魚種為對象,鯖魚含大西洋鯖魚等所有鯖類為對象外,魷魚也不分種類皆為對象,且4魚種使用主要原料做加工品也是對象,進口須附原產國(進口國)證明書,經第3國的水產品及運用加工品口,今後也將納入。
  5. 會議檢討過程,因鮑魚以南韓產養殖品為主流因此暫時保留,進口的鰻苗,因日本正與臺灣等在國際價格下推進暫不納入對象;而委員對鯖魚,表示擔憂:「大西洋鯖魚等數量多,相關事業者手續變成極為繁雜」,提出意見要求運用時詳加考慮。
  6. 該法施行後2年1次的頻度,對指定基準及對象魚種實施驗證及檢討,主要目的在意志及根絕違法·無報告·不受管制(IUU)漁業。有關檢討會歸納意見,水產廳加工流通課五十嵐麻衣子課長回應表示:「各委員所提意見,因為是新的做法將從現在開始出發,目的是不讓違法水產品流通,並非紙上談兵,盼獲得現場的合作,創設出功能良好的作法」
  7. 按日本「水產流通正當化法」規範台灣出口水產品包括秋刀魚、魷魚及鰻苗等,秋刀魚及魷魚在國際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下,配額或管理已漸上軌道,不致受到該法嚴格限制,但鰻苗以非正常管道透過香港再出口日本受到質疑。目前日本準備與臺灣協商鰻苗貿易自由化,因此鰻苗似保留彈性空間至2025年12月再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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