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本(2025)年9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由於社交媒體等數位平臺日益成為消費者獲取理財資訊的管道,因此該局推出指南,提高對數位理財內容的監管要求,並對5名理財網紅發出「提醒信函」(advisory letter),建議調整內容與做法,因其可能在無執照情形下,提供追蹤者財務諮詢建議。
二、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表示,倘理財網紅建議購買特定投資產品,並表示是依據個人情況量身定製,即可能屬於財務諮詢,在無執照情形下提供財務諮詢,將面臨罰則。依據新加坡財務顧問法令,無執照提供財務諮詢可被判處罰款最高7萬5,000星幣(5萬8,000美元),或監禁最長3年,或兩者兼施。
三、 上述新聞稿指出,包括社交媒體在內的數位平臺,藉由其廣泛影響力,能觸及散戶大眾,推動金融教育普及並提升大眾對金融概念的理解。然而,該類平臺亦可能放大誤導性或不當內容,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對於相關法律要求不熟悉的內容創作者,可能在無意中從事受監管的活動,因而違反金融產品數位行銷的監管規定。
四、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亦針對金融機構公布「數位廣告行為標準指南」,該指南將自2026年3月25日起生效,要求金融機構在社交媒體等數位平臺投放廣告及提供理財內容時,須更透明及負責任,避免誤導消費者。該局指出,許多社交媒體有字數等限制,數位平臺上的廣告可能省略風險及條款等關鍵訊息,有可能誤導消費者。
五、 此外,某些金融機構在社交媒體平臺使用欺騙手段如「冒名誘導」(catfishing),以獲取潛在客戶資料,讓平臺用戶感到受騷擾或被誤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強調,金融機構有必要在數位廣告強化治理及監管,其董事會及高層將為廣告內容負最終責任。
六、 上述指南指出,金融機構發布數位廣告內容須清楚揭露產品風險,不能因字數限制而減少重要訊息,不可僅列明好處而省略風險。例如,數位廣告提及報酬率時,倘須符合持有期條件,即須說明。另,在呈現過往投資報酬訊息時,須得說明此不預示未來的投資表現。倘金融機構透過網紅等數位行銷人士推廣,應清晰醒目地揭露該數位行銷人士是否持有執照,提供受監管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亦須監督合作的網紅或行銷人員,避免誤導性宣傳。倘發現網紅有不當行為,金融機構須採取紀律行動,例如發出警告、終止合作等。
七、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助理局長林端利指出,在資訊傳播快速的數位時代,金融機構及內容創作者須確保負責任的分享理財訊息,除須符合法規,亦須保障消費者利益。
八、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亦與新加坡廣告標準管理局(ASAS)合作推出「線上分享理財內容須知」,該須知包括:(1)負責任地分享:提供準確訊息、清楚說明風險與報酬及避免製造措施恐懼;(2)可分享的建議:鼓勵大眾理性決策、了解本身風險承受力及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3)涉及特定情況須持有執照:推薦他人買賣或持有特定投資產品及協助投資者向他人提交買賣產品訂單;(4)確認金融機構是否能合法推廣:確認相關機構是否列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警告名單;(5)確保內容符合廣告規範:與持牌金融機構確認內容的合法性及確保符合廣告規定;(6)透明揭露贊助內容:任何形式的贊助內容須明確告知大眾。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