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駐尼加拉瓜大使館經濟參事處110年4月8日尼加經字第1100000108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110年4月12日FDA食字第1109012844號函辦理。
二、自110年4月25日起,旨揭生產設施屠宰之牛肉及其產品,得依「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規範輸臺。
三、另依食藥署前函說明三略以,核准之尼國輸臺牛肉範圍係生鮮、冷藏、冷凍或調製產品(不包括罐頭)。若尼國盼申請低酸性牛肉罐頭輸臺,應提送相關管理資料供該署評估。
四、檢附更新之「經我國核准之尼加拉瓜牛肉工廠名單」如附件。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