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境內搭機和在非歐盟區搭乘歐盟會員國(德國)航空公司的班機到歐盟區被「擺道」的乘客,你們的賠償請求權擴大了!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判決,不只是取消班機或班機遲延,甚至班機「提前得太早」也可以請求賠償金!
就保護飛機乘客的權利,歐盟飛機乘客權益規章 (Fluggastrechteverordnung) 第1條和第4-7條規定了乘客得在以下三種情況請求航空公司給付金錢賠償:
- 拒載
- 班機取消
- 班機遲延。
而德國最高法院在具體化第5條關於「班機取消」的法律要件時,特別對「取消」的定義做了進一步的詮釋,也更擴大了對乘客權益的保護。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取消」不只是航空公司單純直接「完全放棄」原先計畫的航班。甚至如果將原先計畫的航班提前過早 (例如提早九個小時: 原訂傍晚五點半的班機,提前到早上八點半),以致於造成乘客必須再重新計畫行程的後果時,也符合「取消」班機的法律要件。
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實質上形同航空公司「完全放棄」原先計畫的航班而另闢新航班。此時,如果航空公司未依法及時通知乘客,比如必須至少在兩週前通知將取消班機、或臨時取消班機但須最遲在七天前通知乘客並義務安排補飛的航班,航空公司就必須付賠償金,最高可到600歐元。
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將對很多航空公司以「提早起飛時間」之名來行「取消」班機之實藉以規避民事責任的各種層出不窮的巧妙手法當頭棒喝!
(本文非提供法律諮詢,僅陳述一般法律資訊及抒發個人見解。若需要個案法律意見,請另行諮詢您的律師。本人對本文亦不負法律責任。)
【作者簡介】
Helena Chang (張婉容),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碩士及博士, 美國亞利桑那大學國貿法碩士, 通過德國兩次司法國家考試, 取得法官、律師和高級公職人員資格("Volljurist")。 2015年通過商法及公司法專業律師考試。
歷經德國金融局、德意志銀行集團DWS基金理財公司及多家國際經濟法律事務所。
涉獵經濟法域廣, 求學時即以勞動法為論文研究主題, 執業後商法及公司法為主要重點領域、跨至銀行法、資本市場法及企業Compliance相關領域。
現為國際法律事務所Heuking Kühn Lüer Wojtek的律師, 且是德國宣示口譯及公證翻譯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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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