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就「美墨加協定」(USMCA)汽車原產地規定之意涵,要求與美國展開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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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美國貿易代表戴琪大使於上(7)月22日與墨國經濟部長Tatiana Clouthier會晤後,雙方就USMCA汽車原產地規定解釋仍有分歧。

 

墨國經濟部長C氏於本(8)月20日致函美國貿易代表戴琪大使,就USMCA汽車原產地規定,要求與美國進行諮商,要點如下:

 

  1.  墨國依據USMCA第31.4條(諮商),要求與美國就USMCA附件4-B之附錄第3條(乘用車、輕卡車及其零件之區域價值含量)以及協定第4.5.4條(區域價值含量)之解釋及適用進行諮商。美國對於汽車生產廠商之要求不符合USMCA協定規定,墨國盼透過諮商解決可能之爭端。
  2. USMCA附件4-B之附錄規定,乘用車及輕卡車之區域價值含量(RVC)須達75%,汽車之核心零件(core parts)RVC亦須達75%,該汽車始得認定為源自北美地區。
  3. USMCA第4.5.4條(區域價值含量)規定,一旦材料(如核心零件)符合RVC而被認定源自北美,且該材料之後被用來製造產品(如汽車)時,則該材料在後續計算RVC應被認定源自北美。(謹註,美國則採不同解釋,即使汽車零件符合RVC,該零件裝入其他汽車部分時,該零件「北美區外價值」(例如25%)仍須以區外價值計算。)

 

報導引述墨國經濟部主管外貿次長Luz María de la Mora Sánchez指出,美墨雙方就該規定解釋之差異對企業符合RVC規定之能力,造成實質影響(meaningful impact)。美國解釋方式源自川普政府之貿易代表Lighthizer大使,而拜登政府則持續沿用至今。

 

報導另稱,USMCS規定美墨應於該諮商請求送達後30日內進行諮商,若諮商無法於送達後75日解決該爭議,則諮商一方可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另,加拿大可於該諮商送達後7日內決定是否加入該諮商。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