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生成式AI使用的 營業秘密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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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陳佳妤副法律研究員 審稿■外貿協會/林月雲(本文由資策會科法所與外貿協會合作)

美國智慧財產律師於2026年4月撰文說明2件聯邦地方法院之判決揭示將機密資訊分享於生成式AI平臺上的重大風險。

Trinidad v. OpenAI案中(Trinidad使用ChatGPT開發出AI框架,並將其框架申請美國專利,其主張OpenAI後續申請專利之產品係基於使用其成果所開發,惟法院駁回原告依據美國營業秘密保護法(即DTSA)提出使用ChatGPT的產出物”專有AI開發框架(proprietary AI development frameworks,簡稱框架)為其營業秘密之主張,理由是原告在使用ChatGPT創建這些框架時,是自願向OpenAI揭露其框架相關資訊。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使用ChatGPT創建框架時未有採取保密措施,且基於接受OpenAI的使用條款,也就是同意於未建立任何保護下揭露資訊,而不屬於DTSA保護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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