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國大陸貿易救濟信息網2021年11月8日
中國大陸貿易救濟信息網公布,印度財政部稅收局未接受商工部本(2021)年8月24日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Glass Fibre and articles thereof)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終裁建議,決定不再繼續對大陸涉案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15年7月7日,印度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立案調查。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建議徵收到岸價(CIF)20.46%至47.15%反傾銷稅。2018年2月12日,印度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啟動反規避立案調查,審查四川威玻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下屬泰國分公司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 Ltd是否以大陸的玻璃纖維為原料製成玻璃纖維短切原絲氈出口至印度以規避反傾銷稅。2018年7月30日,印度對該案作出反規避肯定性終裁,建議對Asia Composite Materials(Thailand) Co.,Ltd.以到岸價徵收47.15%反傾銷稅。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立案調查。本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於或進口自大陸的玻璃纖維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複審肯定性終裁,建議繼續對大陸涉案產品基於到岸價徵收8.67%至49.90%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該案涉及印度海關稅則號列7019項下產品。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