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 發布中重型卡車、中重型卡車零件及巴士232關稅之收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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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BP於本年10月29日發布旨揭收費指引,為執行《第10984號總統公告》,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規定,自本年11月1日美東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對進口旨產品,加徵10%至25%從價稅,要點如次:

一、中重型車輛(MHDVs)與巴士:

(一) 稅號 9903.74.01:

1. 適用範圍:適用於歸列於HTSUS(美國關稅協調表)第8701、8704、8705、8706及8709項下,並列於第三分章註38條第(b)款所載分類之中重型車輛(詳如附件產品稅號)。

2. 適用稅率:課徵25%附加從價稅。

(二) 稅號9903.74.02:

1. 適用範圍:適用於歸列於HTSUS第8702項下,並列於第三分章註38條第(c)款所載分類之巴士及其他類似車輛(詳如附件產品稅號)。

2. 適用稅率:課徵10%附加從價稅。

(三) 稅號9903.74.03:

1. 適用範圍:適用於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特殊關稅待遇條件之中重型車輛,且經美國商務部長核准者,僅就車輛中之非美國原產成分價值部分課徵。

2. 適用稅率:就非美國原產成分部分課徵25%附加從價稅。

3. 倘需瞭解獲得商務部長批准之具體流程,請逕聯絡美國商務部。

4. 在未獲進一步指引前,不得依據此HTSUS稅號就「非美國成分」部分申報關稅。

(四) 稅號9903.74.05:

1. 適用範圍:適用於歸列於HTSUS第8701、8704、8705、8706及8709項下,並列於第三分章註38條第(b)款所載分類、但不屬於中重型車輛之進口產品。

2. 適用稅率:課徵0%附加從價稅。

(五) 稅號9903.74.06:

1. 適用範圍:適用於依前述9903.74.03稅號,經美國商務部長核准之中重型車輛中,屬於美國原產成分部分。

2. 適用稅率:課徵0%附加從價稅。

3. 倘需瞭解獲得商務部長批准之具體流程,請逕聯絡美國商務部。

4. 在未獲進一步指引前,不得依據此HTSUS稅號就「美國成分」部分申報關稅。

(六) 稅號9903.74.07:

1. 適用範圍:適用所有中重型車輛、巴士及其他車輛中,製造年份距報關進口年度達25年以上者。

2. 適用稅率:課徵0%附加從價稅。

二、中重型車輛零件:

(一) 稅號9903.74.08:

1. 適用範圍:列於HTSUS第三分章註38條第(i)款所載分類之中重型車輛零件(詳如附件產品稅號)。

2. 適用稅率:課徵25%附加從價稅。

(二) 稅號 9903.74.09:

1. 適用範圍:進口商證明該零件將用於美國境內中重型車輛生產或維修,且不包括歸列於HTSUS第72、73或76章之物品,以及註38條第(i)款(中重型車輛零件)或註33條第(g)款(汽車零件)所列之貨品。

2. 適用稅率:課徵25%附加從價稅。

(三) 稅號9903.74.10:

1. 適用範圍:符合USMCA優惠條件之中重型車輛零件,但不含中重型車輛散裝零件(knock-down kits)或零件集合(parts compilations)。

2. 適用稅率:課徵0%附加從價稅。

(四) 稅號9903.74.11:

1. 適用範圍:列於註38條第(i)款所列,但非中重型車輛零件之進口貨品。

2. 適用稅率:課徵0%附加從價稅。

三、乘用車與輕型卡車(汽車)零件:

(一) 適用範圍:適用於進口商證明將用於美國國內汽車生產或維修之乘用車與輕型卡車零件,但不包括歸列於HTSUS第72、73或76章之物品;包括可歸列於註33條第(g)款(汽車零件),或可歸列於註38條第(i)款(中重型車輛零件)。

(二) 零件類別:包括引擎及引擎零件、變速系統與動力傳動系統零件、電器零件等。

(三) 適用之稅號與附加從價稅稅率說明如下:

1. 一般進口國(非歐盟、日本、英國):使用稅號9903.94.07,課徵25%附加從價稅。

2. 歐盟國家:若MFN稅率大於或等於15%,稅號9903.94.44,課徵 0%附加從價稅;若MFN稅率小於15%,稅號9903.94.45,課徵 15%。

3. 日本:若MFN稅率大於或等於15%,稅號9903.94.54,課徵 0%;MFN稅率小於15%,稅號9903.94.55,課徵15% 。

4. 英國:稅號9903.94.33,課徵10%(含MFN)。

四、自貿區(Foreign Trade Zone):自貿區(Foreign Trade Zone):自本年11月1日起,除符合「domestic status」條件外,所有中重型車輛、零件及巴士應以「特許外國身分」(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方式進入外貿區,提領進入美國市場消費時,應依相關稅則報關繳交關稅。

退稅(Drawback)適用:自本年11月1日起,依第232關稅加徵之中重型車輛及零件關稅,可申請「直接識別製造退稅(Direct Identification Manufacturing Drawback)」或「替代製造退稅(Substitution Manufacturing Drawback)」,惟不適用其他退稅類別。

HSTUS第98章及99章適用原則:依第98章申報進口之貨品,如同時適用232條附加關稅,仍應依相關規範辦理。另反傾銷稅、平衡稅及其他稅負仍應一併徵收。

排除項目:依據本次總統文告針對進口卡車及零件、巴士與其他客車加徵之關稅措施,及符合USMCA並以9903.74.10申報之卡車零件,不再適用加諸在下列產品之額外關稅:

(一) 銅、鋁、鋼及其衍生產品;

(二) 原產於加拿大(9903.01.10)及墨西哥(9903.01.01)之貨品;

(三) 木製品(9903.76.01至9903.76.03)。

八、對等關稅及IEEPA適用性:

(一) 歸列於稅號9903.74.01、9903.74.02、9903.74.03、9903.74.08及9903.74.09之中重型車輛及零件產品,不適用稅號9903.01.25、9903.01.35、9903.01.39、9903.01.63、9903.02.01至9903.02.73、9903.01.77及9903.01.84項下之對等關稅或《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附加關稅。

(二) 報關時,如申請豁免上述對等或IEEPA附加關稅,應依情形分別填報以下稅號:

1. 9903.01.33(對等關稅);

2. 9903.01.34(美國成分排除於對等關稅之外);

3. 9903.01.83(巴西IEEPA關稅);

4. 9903.01.87(俄羅斯石油/印度IEEPA關稅)。


備註:本案CBP公告指引:CSMS # 66665333 - GUIDANCE: Import Duties on Medium- and Heavy-duty Trucks, Medium- and Heavy-duty Truck Parts and Buses 

產品稅號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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