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理事會規定,赴歐盟國家參展及商務洽公之第三國家者得以申請退回參展所繳納的加值稅。我國廠商在荷蘭從事商務活動之支出可以向荷蘭稅務機關申請退回所繳付的加值稅(BTW),一般旅遊團體及私人觀光皆不適用此退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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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攤位租金、裝潢、家具、照明等租金、水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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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會議、研討會及訓練課程 |
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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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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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商展有關或參與商務活動支出費用 |
教育、醫療、運動、金融、文化及娛樂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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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的餐飲消費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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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可申請或不被接受退加值稅項目請參考荷蘭稅務網站 |
荷蘭加值稅課徵稅率分別為6%及21%。除食物、飲料、藥品、報紙、書刊、旅客運輸、體育、音樂/戲劇等藝文活動、展覽/會議門票物品及服務等課徵6%外,其他物品及服務都要加上21%加值稅。 |
申請荷蘭加值稅退稅的公司必須是設立在歐盟以外的國家,且必須先申請一個註冊號碼才能申請退稅,要申請註冊可填寫附件表格如 |
除陸地運輸的油料單據、餐飲、公共交通及計程車外,申請退加值稅的發票上應該有下列完整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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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廠商的名稱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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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廠商的稅籍號碼(荷蘭的稅籍登錄為14個號碼,其中包含代表荷蘭國碼的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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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姓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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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序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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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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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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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數量及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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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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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及總額 |
申請退加值稅必須在費用發生該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出,每次申請退稅期間(refund period)至要三個月連續月份,最多為一年。審核手續最少需三個月,長則可達一年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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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退加值稅退稅最低金額為50歐元,可在年度結束一次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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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可退稅金額累計已達400歐元,且發生時期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也可申請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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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前一年所的退稅申請還有遺漏的單據,且可退稅的金額超過50歐元,也可在年度6月30日前補申請退稅手續。 |
為核對您所提供的資料,稅務機關有可能需要您提供相關的發票/收據正本,或是其它佐證的資料。 退稅後,若荷蘭稅務機關發現該筆退稅申請有虛報情事,稅務機關有權重新審核申請案,追討虛報的退款並且可能要求繳付罰款。荷蘭稅務機關在五年內都有追查及更正退稅申請案的權利。 若不同意荷蘭稅務機關所做的決定,可在六個星期內提出正式抗議聲明。荷蘭稅務機關亦會以信函通知重新審核的結果,若您仍無法同意荷蘭稅務機關的裁決,亦有權到法庭採取上訴。在荷蘭稅務機關給您的回覆信件中會提供上訴所需的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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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付出發票/帳單被加上荷蘭加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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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荷蘭稅務機關登記為非荷蘭之企業,取得加值稅註冊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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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加值稅退稅申請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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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填寫好的申請表格及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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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誤退情事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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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抗議與上訴 |
申請荷蘭的加值稅退稅,除自行申辦外,也可委任的專業會計師或或專辦退稅的公司代表,辦理退稅申請及填寫相關的表格資料。請注意,即使您已經委任專業會計師,您自己仍需負所有相關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