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T 快遞公司
運輸約款
下列定義適用於以下所列拘束台端與本公司之運輸契約約款。
「本公司」與TNT 係指TNT Express Holdings B.V., XP International B.V.、 TNT 控股 (荷蘭) 有限公司、 TNT 控股 (英國)有限公司、TNT 澳洲有限公司、TNT 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NT”)及TNT 子公司與關係企業,以及 TNT受雇人員、代理人與獨立承包商;
「台端」 係指裝載貨物之寄送人、發貨人或收貨人、發貨單持有人、運送物品之收取人及所有權人,或對該等物品擁有法律上利益之任何其他人;
3. 台端接受本公司之約款
台端將裝載貨物交付予本公司時,無論台端是否在發貨單首頁簽名,即表示台端本身與/或代表對裝載貨物擁有利益之任何其他人接受本公司發貨單貨運輸契約所列之約款。本公司利用來或轉包來收取、運送或遞送台端裝載貨物之任何人以及本公司受雇人員、董事與代理人均得涵蓋在本公司約款範圍內,且該等人亦得依據本公司約款為法律上之請求。該等約款僅得由本公司之一名授權職員以書面修改之。如台端給予本公司之口頭或書面裝載貨物指示與本公司約款相衝突者,本公司不受該等指示之拘束。
5. 危險貨物/ 安全
5.1 除下列第5.2 & 5.3 目所列情形外,本公司不運輸依本公司單方認定係屬危險貨物之貨物,包括但不限於國際民航組織 (ICAO) 技術指示、國際航空運送組織(IATA) 危險貨物規定、國際海事危險貨物 (IMDG)法典、國際陸上運輸危險貨物歐盟協定(ADR)規定或有關危險貨物運送之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法規所列之危險貨物。
5.2 如台端在台端裝載貨物被接受之前,本公司業以書面授與台端經核可客戶之身分者,本公司得依自由裁量在某些國家接受危險貨物運輸。本公司將於台端之危險貨物符合相關規定(詳第5.1 款)及本公司必要條件時,接受台端之危險貨物。本公司必要條件以及經核可客戶身分申請程序之詳細內容請向最近地點之本公司辦公室索取 ,本公司將於接受台端裝載貨物時,開立危險貨物額外收費之發票予台端。
5.4 台端必須以填完本公司發貨單或以交付裝載貨物予本公司之方式,確保並據此保證台端之裝載貨物並未含有ICAO附錄17或其他規範航空安全之國家或國際規定所列之禁運物品。台端必須於發貨單上完整敘明裝載貨物之內容,且台端並不因提供此資訊而免除台端之責任。規定所列之禁運物品。台端必須於發貨單上完整敘明裝載貨物之內容,且台端並不因提供此資訊而免除台端之責任。
5.5 由本公司運送之裝載貨物可能會受包括利用X光設備在內所為之安全檢查,台端茲同意,台端裝載貨物在運送途中可能會被打開,且可能會檢查台端之裝載貨物內容。
5.6 台端茲聲明,台端係在安全地點由台端雇用之可信賴員工準備運送之裝載貨物,且就在本公司接受運送裝載貨物之前,台端於準備、儲存與運送裝載貨物期間已安全防範避免受到未經授權之干擾。
5.7 本公司不接受含有禁運品目之裝載貨物。
5.8 本公司可能需要傳達您的個人資料為您發貨與貨物目的地國當局或過境國主管部門,海關或安全原因的信息,。
6. 出口管制
6.1 台端應承擔的責任,並保證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法規和規章,禁止在未經授權的軍事和其他戰略商品和服務貿易,以及在國家命名的個人和實體的金融或商業交易,從您的貨物通過或飛越的可能,或法規和規則強加條件下可以被運送到一定的技術,信息和商品,通過您的貨件可能進行的任何國家。
6.2 台端保證,你不會任何裝運貨物招標給我們,如果你或任何貨物所涉及的各方任何聯合國的制裁方案,區域和國家方案的實施和/或補充這些上市,以及各方上市自治區措施法規。
6.3 台端同意確定受規管出口前的出貨量,以及我們提供的信息和所有必要的文件,以符合適用法規。
6.4 台端您的費用負責確定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准許裝運要求,獲得任何所需的執照和許可證,並確保收貨人的始發地,目的地國家和任何國家(S),主張管轄權的法律授權在貨物。
6.5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您或任何其他人您的行為不遵守出口管制法律的制裁,限制性措施和禁運。
7. 檢查權
台端同意,我們或任何政府機關,包括海關和安全可能會打開,並檢查您的貨物在任何時間。
9. 海關通關
9.1 台端據此指派本公司為裝載貨物通關與報關之唯一代理人,且如本公司轉包此項工作,則台端據此保證以本公司為發貨人,俾指定報關行執行海關通關與報關。如任何海關單位為確認進口/出口申報或本公司之通關身分而要求額外文書,台端有責任自費提供被要求之文書。
9.2 台端茲確認,台端所提供有關裝載貨物出口與進口之所有陳述與資訊均係真實正確。台端茲承認,如台端就裝載貨物或其內容為不實或不正之陳述,台端將可能遭受民事請求與/或刑事訴追罰款之虞,包括沒收或出售台端裝載貨物在內。在本公司自願協助台端完成必要海關與其他正式手續之範圍內,將由台端自承該協助之風險。因台端提供本公司之資訊而導致有任何向本公司索賠時,台端同意賠償本公司之損害並使本公司免於受損,且本公司因此而承受任何費用及支付任何行政費用時,本公司得就提供本條款所述服務,而向台端收費。
9.3 任何關稅、賦稅、罰款、倉儲費、或本公司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作為或因台端與/或收貨人未提供適當文書與/或未取得必要認可或許可而承受之其他費用,將向台端或裝載貨物收貨人索取。如本公司決定向收貨人收費而收貨人拒絕支付所產生之費用,台端除同意支付該等費用外,並同意支付本公司之相關行政費以及本公司可能承受之任何額外花費。台端應於本公司第一次要求時,就本條款所列之任何關稅、賦稅、罰款、倉儲費、或任何其他費用提供適當之保證。
9.4 本公司將盡力加速台端裝載貨物之海關通關正式程序,惟對於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官員造成之任何遲延、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11. 台端之貨物交付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當本公司無法完成派送,我們將試圖留下派送通知,並持續嘗試派送。如果尚無法完成派送,我們的第二次嘗試,或接收方拒絕接受交付,我們將盡力幫您聯繫,並同意適當的下一個動作。您同意向我們支付任何費用以利本公司第三次以上的派送嘗試和適當的下一步行動以期順利承擔轉發,處置或退回貨物。在交付台端負責。
12. 本公司責任範圍
12.1 台端代表並保證:
貨物(包括但不限於物品的重量和數量)的內容已被正確地描述於托運單上,並正確標示或標籤於安全固定的外表面突出的位置使我們可以清楚看到
12.2 收貨人的聯繫方式已經得到了充分,準確和清晰註明在我們的托運單上的地址標籤牢固地固定在一個突出的位置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外表面的裝運
12.3 台端已準備貨物內容和安全,小心包裝,以防止運輸的一般風險,或由我們的其他服務,包括任何相關的分揀和/或處理過程中的表現;
12.4 台端已經宣布正確的裝運重量,你會提供任何特殊的設備,我們可能需要加載或卸載或關閉我們的車輛裝運;
12.5 台端必須牢固地固標籤定任何重達30公斤或以上的項目,並可以清楚地令本公司看到裝運重物標籤;
12.6 貨物的內容不僅限於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或ADR,不攜帶違禁物品,無論是你還是收貨人是一個人或組織與我們或者您可能沒有合法貿易項下的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
台端同意賠償本公司,因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害及法律責任或任何費用,且承擔台端或任何人因台端違反任何保證,陳述和擔保,即使我們在無意中接受承運,違反您的任何義務。
13 責任程度
13.1受到下列第14條規範下,茲限制本公司對台端裝載貨物或其任何部分之任何損失、損害或遲延所負之 責任如下:
13.1.1 如台端之裝載貨物全部或部分以航空運輸,且最終目的地或有一站係位於出發地以外之國家者,則適用華沙公約(1929年),或海牙協定1995年)與/或蒙特婁第4號協定(1975年)修正之華沙公約,或任何其他強制適用之條約。這些國際條約拘束並限制本公司對台端裝載貨物所負之責任為每公斤19SDR(特別提款權)。(大約每公斤20歐元,視匯率變動而定)
13.1.2 如本公司在陸上運輸台端之裝載貨物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而其中有一國是國際陸上貨物運輸契約公約(CMR)之簽約國,則本公司對台端之裝載貨物損失或損害所負之責任應受CMR 拘束,因此本公司責任限於每公斤8.33特別提款權(大約每公斤10歐元,視匯率變動而定)。如台端可證明台端因遲延所受之損失,本公司之責任限於將台端為請本公司運輸該遲延之裝載貨物或其一部而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退還台端。
13.1.3 如果本公司在陸上運輸台端的貨物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而其中有一國或兩國皆非國際陸上貨物運輸契約公約(CMR)之簽約國,則本公司對台端之裝載貨物損失或損害所負之責任應受CMR 拘束,因此本公司責任限於每公斤8.33特別提款權(大約每公斤10歐元,視匯率變動而定)。如台端可證明台端因遲延所受之損失,本公司之責任限於將台端為請本公司運輸該遲延之裝載貨物或其一部而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退還台端。
13.1.4 如前述13.1.1-13.1.3規定都不適用,但本公司因故必須賠償台端,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違約、疏忽、蓄意行為或失職,那麼本公司對台端貨物遺失、運送錯誤或未送達所應負的賠償金額為「貨物當時的市價」與「修理貨物所需成本」熟低者,但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為每千克17歐元,每批貨物的最高賠償金額限為10000歐元。如發生貨物延誤的情況,而台端可提供蒙受損失的證明,本公司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向台端退回台端就該貨物或其受影響部份所支付的運費。
13.2 在不違反後面第14條下,本公司如因其他服務而必須賠償台端,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違約、疏失、蓄意行為或失職,那麼本公司對台端的賠償限為每事件或導因相同之一連串事件 10,000 歐元;如為貨件遺失或損壞,則賠償金額為「貨件市價」與「修理貨件所需成本」熟低者,但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為每千克3.40歐元,且每事件或每批有關事件的最高賠償金額限為10,000歐元。
14. 除外規定
14.1 本公司不負責台端所遭受的收益損失、獲利損失、市場損失、商譽損失、客戶損失、使用損失、機會損失,即使本公司知道這類損失或損害可能發生,本公司亦不負責任何的間接、偶發、特別或後續損害、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違約、疏失、蓄意行為或失職等原因所造成的這類損失與損害。
14.2 本公司如因為下列原因而未履行對台端的責任,則本公司不需要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14.2.1 非本公司可得控制之情況,諸如(但不限於):
- 天災,包括地震、颶風、暴風、水災、火災、疾病、霧、雪或霜;
-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意外、敵國行為、罷工、禁運、空難、地方抗爭或國內動亂;
- 國家或地方之空中或地面運輸網崩潰以及運送或機械裝置形式之機械問題;
- 裝載貨物內容之潛在瑕疵或固有缺陷。
- 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諸如偷竊與縱火。
14.2.2 台端或第三人之作為或不作為,諸如:
- 台端違反(或任何其他人主張對裝載貨物有權利而造成台端違反)本契約約款所定之台端義務,尤其是第11條所列保證義務;
- 任何海關、航空公司、機場或政府官員之作為或不作為。
14.2.3 裝載貨物內容涵括禁運品目,縱使本公司可能錯誤接受該裝載貨物。
14.2.4 我們拒絕以您的名義作出的任何非法款項。
14.3 本公司並非一般運輸業者,不接受對台端負一般運輸業者之責任。
17. 保險
17.1 台端得於發貨單上填寫相關欄位,向本公司購買台端包裹與貨物類裝載貨物(非文件類裝載貨物)之全額保險,並支付所定費用,俾以補償運輸期間之所有損失與損害風險,每批裝載貨物之最高理賠額為25,000 歐元。本保險不適用於寶石、貴金屬、膝上型輕便電腦、電漿螢幕、珠寶、金錢、玻璃、瓷器、藝術品、古董、文件或任何底片、影帶、磁片、記憶卡或任何其他攜帶物品之資料庫或影像。如台端寄送了該等物品,本公司建議台端自行安排投保。
17.2 台端得於發貨單上填寫相關欄位,向本公司購買台端文件類貨物之重建、再製造、重新核發或再印製費用(包括材料費(例如紙張)與合理勞力費用)之保險,並支付所定費用,俾以補償運輸期間之所有損失與損害風險,每批裝載貨物之最高理賠額為500 歐元。本保險僅適用於同意接受運送台端裝載貨物之TNT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或分公司之網站上所列文件。
17.3 上述保險選擇權(第16.1款與第16.2款)(i)不並補償附帶性質之損失(詳上述第13.1款)或運輸遲延或因台端違反本運輸契約約款所列台端義務而造成之損失,且(ii)不適用於少數國家。該等國家名單以及/或取得保險條件與承保範圍之進一步詳細資料,請洽同意接受運送台端裝載貨物之TNT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或分公司之客服中心或網站。
19. 索賠程序
台端如擬就裝載貨物喪失、損害或遲延索賠,台端必須遵守任何相關公約,或如無任一公約得適用於台端,則台端應遵守下列程序,否則本公司保留否決台端索賠之權利:
19.1 台端必須在貨物運送後21日內、或在貨物應被運送的21日內、或在其他有關服務後的21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損失、損壞或延遲。
19.2 台端需在書面通知後的21日內應將所有貨物遭受損失、損壞或延遲的所有相關證據與資訊送達給本公司以為索償。
19.3 若台端並未支付運費用,本公司將不回應任何索償行為,且台端無權從運費中扣除索償金額。
19.4 除非收貨人於接受裝載貨物時已於本公司遞送紀錄上告知有任何損害,本公司將假設所遞送之裝載貨物之狀況良好。為便於本公司就損害之索賠加以考量,必須提供台端裝載貨物之內容以及原始包裝供本公司檢查;
19.5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在貨物送達、或貨物應運送、或運送終止日起算的一年內,台端如未向法院提告而要求本公司賠償,則台端索償權將於前述一年期滿時消滅,這包括台端對本公司其他服務的求償,亦應在台端獲悉損失、損害或延遲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告。
19.6 本公司如接受台端求償的全部或一部,台端必須擔保台端的保險公司或其他第三當事人拋棄他們在代位或其他權利上所具有的各項權益、救濟或補救權。
19.7 貨物必須在台端通知本公司貨物未送達後,經至少30天,才能視貨物遺失。公司得書面同意台端縮短30天的期限。
20. 費率與款項支付
20.1 台端同意自本公司開立發票日起7天內,支付在發貨單/運輸契約所列地點之間運送裝載貨物之本公司費用以及任何加值稅。
20.2 台端如未於開立發票日起7天內對本公司發票表明異議,台端即放棄挑戰本公司發票之所有權利。
20.3 本公司運輸費用係依據本公司現行費率卡上所列適合台端裝載貨物之相關費率計算之。
20.4 如本公司發現台端申報重量與/或數量與裝載貨物之重量與/或數量有所差異,本公司可能核對台端裝載貨物之重量與/或數量,則台端同意,依本公司認定之重量與/或數量計算費率。
20.5 當然,收貨人應於本公司遞送裝載貨物時,支付貨物之所有進口關稅與加值稅以及目的地國家就裝載貨物課徵之所有其他費用予本公司,且如收貨人拒絕支付時,台端同意於本公司通知台端收貨人尚未支付之情事7日內全額支付該等款項予本公司。
20.6 台端茲同意,本公司得按歐洲中央銀行基本利率加上6%之利率,就所有未於發票開立之日起7天內付款之發票收取利息。台端茲同意支付本公司為收取未於發票開立之日起7天內付款之發票款項而支出之合理與適當費用。
22. 準據法與管轄地
除非有關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貨運合約如產生有任何關於台端欠付本公司款項的爭議,一律遵從為台端提供貨物付運服務的TNT分公司或附屬公司所屬國家的法律及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