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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國商務部公告「汽車及中重型車輛引擎製造商之進口調整扣抵額程序」事,詳如說明。

上版日期:2026/08/10
撰稿人:市場情報中心 陳韋均

依據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本(115)年7月29日經美字第1150000868號函辦理。一、依據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本(115)年7月29日經美字第1150000868號函辦理。二、美國商務部(DOC)於本年7月29日公告對汽車及中重型車輛引擎製造商之進口調整扣抵額程序,摘要如下:(一)背景說明:1、美國川普總統先前依據《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公布第10908號及第10984號公告,對進口汽車、中重型車輛(MHDV)及其零配件加徵關稅。2、依據第10925號及第10984號總統公告,授權商務部建立進口調整抵減(Import Adjustment Offset)機制。本公告旨在建立針對「汽車引擎」與「中重型車輛引擎」製造商之關稅抵減申請程序(Engine Offset Process)。(二)抵減機制之架構:1、符合資格之引擎製造商可獲得相當於其在美國組裝引擎總價值 3.75%之抵減金額,具體金額每年由DOC決定。2、適用年度與期間:(1)中重型車輛引擎:劃分為5個年度,首年為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2)汽車引擎:劃分為4個年度,首年為2026年5月1日至 2027年4月30日。(三)抵減使用範圍:合格之MHDV及汽車引擎製造商,得用於抵減第 10908號及第10984號公告項下關於進口汽車零件與中重型車輛零件之關稅;凡於前述年度內在美組裝且符合資格者,未用完之抵減額度得無期限遞延使用(carried forward indefinitely),直至額度全數扣抵完畢為止。(四)預計生產報告:1、須列明各申報年度內預計於美國完成組裝之引擎數量(按型號及組裝廠址分類),並說明各廠址之製造作業活動。2、原產地核心零件門檻限制:(1)第1至2年:僅限納入使用2項(含)以上美國原產核心零件之引擎型號。(2)第3年起:僅限納入使用4項(含)以上美國原產核心零件之引擎型號。(3)核心零件係指渦輪增壓器,以及USMCA 附錄Table A.2 所列之汽缸蓋、汽缸體、曲軸、活塞與連桿。3、美國原產認定標準:核心引擎零件在美完成「實質轉型」,產生型態、外觀、性質或特徵之根本變更。(五)引擎價值計算與排除重複計算:1、車廠兼製造引擎商:須採用符合 USMCA 第 4 章之「淨成本法(Net Cost Method)」計算引擎總價值;且若先前已依本年 5 月 15 日公告獲得整車抵減者,其於本程序申報之引擎總價值上限,不得超過先前整車抵減申報中所扣除之引擎價值,以避免重複計算。2、獨立引擎供應商:可選擇採 USMCA「淨成本法」,或採「預估銷售予車廠之售價」進行計算。3、後處理系統(Aftertreatment Systems)排除條款:僅限於「引擎製造廠」內部完成組裝之後處理系統方可計入引擎總價值。(六)審核與核准程序:DOC將審查申請文件之完整性,並將核准資料提報至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CBP將於進口商報關時進行相關扣抵作業。(七)監督與調整:DOC將持續監督製造商與進口商之合規狀況,並於必要時將違規資訊通報予CBP,同時DOC與 CBP得行使職權針對申請案之聲明事項及其支持性文件進行稽核,以確保程序符合規定。三、檢送聯邦公告如附件